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ST华鹏 公告编号:2026-056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3、涉案金额:本金22600万元及利息。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中“一(二)诉讼请求”。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6年9月22日,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华鹏”)收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6)鲁0191民初1193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原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受理,定于2027年1月7日开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生,董事长。
被告一: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广,董事长。
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冬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6年6月30日为46284763.89元,嗣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
2、判令被告一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3、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基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2022-CW-02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22-CW-100号)所质押的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在95351767.48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被告二应对担保债权超过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或净收入)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基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2022-CW-029)《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22-CW-104)所质押的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在95351767.48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被告二应对担保债权超过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或净收入)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3月-2022年7月期间,原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一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分别为2700万元、3900万元和23000万元(该笔借款已偿还7000万元),合计借款本金22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2022年3月-2022年10月,原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以其对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为上述《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所有借款到期后,原告山东发展集团多次向被告山东华鹏发送催收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产生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