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112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瑞茂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瑞茂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或“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54,443,265股,占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的51.02%。郑州瑞茂通本次被轮候冻结股份104,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18.76%,占公司总股本的9.57%。
● 郑州瑞茂通及万永兴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5,693,265股,占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的53.90%。郑州瑞茂通及万永兴先生累计被司法标记股份455,6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77.80%,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130,043,265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22.20%,占公司总股本的11.97%;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20,097,582,537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3431.42%,占公司总股本的1849.54%;累计被司法标记、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20,683,275,802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3531.42%,占公司总股本的1903.44%。
● 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88,371,836股,占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的63.35%。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司法标记股份455,6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66.19%,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130,043,265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18.89%,占公司总股本的11.97%;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20,097,582,537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2919.58%,占公司总股本的1849.54%;累计被司法标记、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20,683,275,802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3004.67%,占公司总股本的1903.44%。
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被冻结和标记的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冻结和标记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和标记股份情况如下:
■
注:“累计被冻结数量”未包含轮候冻结数量。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后,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20,097,582,537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2919.58%,占公司总股本的1849.54%。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了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州瑞茂通存在逾期情况,郑州瑞茂通无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终止信用评级。郑州瑞茂通因逾期问题涉及的诉讼或仲裁纠纷正在积极协商中。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标记、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比例较高,如上述股份后续涉及相关处置,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控股股东目前正在积极妥善解决上述相关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111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瑞茂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瑞茂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2026年9月15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3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新增1起诉讼处于二审判决阶段、新增1起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新增1起诉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增1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公告涉及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70,036.3846万元人民币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
(一)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6)浙0206民初46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人民币77482885.37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429214元、申请执行费144882.89元。
(二)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市顺鑫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鑫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万元、支付截止2026年2月11日的利息1399999.99元、复利6902.86元,对自2026年2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100000000元、1399999.9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3%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的四倍为限;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宁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债务在80%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5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四)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本金74735800.65元及自2026年3月10日起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80000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5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32589元,由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12425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0164元。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五)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六)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垫款本金79323939.19元并支付利息【自2025年12月24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79323939.1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垫款本金2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6年6月23日起(含本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25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650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27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9000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3.375%计算】;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就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4000万股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1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9124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七)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信用证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申请变更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及金额,同时申请新增律师费。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