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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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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非港股通交易日
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2026-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华商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26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6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和《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6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决定在2026年下列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类业务,并自2026年下列非港股通交易日的下一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上述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一、适用基金范围

二、适用时间范围

上述2026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非港股通交易时间,将全天不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类业务。

若非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或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www.hs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敬请投资者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3日

华商利欣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9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暂停本基金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高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下属分级基金的金额合并计算)的大额申购、大额定期定额投资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

2、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请金额高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交易,本基金将确认该笔申请失败;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请金额高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则对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1000万元(含)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笔数确认失败。

3、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申请,暂停起始时间为2026年9月22日15:00。即9月22日15:00后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将视为9月23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成功提交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4、本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登载的《华商利欣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中对大额申购、大额定期定额投资和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5、本公告所述转换转入不含本基金不同份额之间的转换转入。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2)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恢复办理华商利欣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相关日期。

3)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及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4)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8880、010-585733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3日

华商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09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销售子公司(如有)投资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通过代销机构投资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投资人交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在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本基金机构投资者在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一[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2)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5.1.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1.4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转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转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若对应转入基金对该投资者收取申购费,按照前述内容收取补差费。

5.1.5 对于转换补差费用涉及固定费用的,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转出或转入基金时,则对应申购费用取其固定费用。

5.1.6当转出基金为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的基金时,转出基金转换转出时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将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收取的超额管理费将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中扣除。若转出基金同时为符合最新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并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类别,则对于该类别的转换转出业务,满足返还条件的销售服务费将作为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金。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开通与华商基金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仅限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且不得为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单设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5.2.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同一只基金(已单独公告开通不同份额之间相互转换的基金除外)的不同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确认日期不同的基金不能互相转换。

5.2.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2.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份额转出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2.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2.6.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但某笔基金转换导致其在一个销售机构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不足1份基金份额部分将会被强制赎回。

5.2.7.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转入日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5.2.8.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5.2.9.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6.2.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不低于1.00元的每期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否则可能导致定期定额投资确认失败,具体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6.3.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4.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http://www.h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hsfund.com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或转换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各基金前,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