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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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6-06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以电子邮件或无纸化办公系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送了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1日发送了议程、议案等会议材料,并于2026年9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歌华开元大酒店二层和厅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亲自出席董事5人,委托出席董事2人。非执行董事康凤伟、李新华因公请假,均委托执行董事张长岩代为出席会议并投票。执行董事张长岩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会秘书宋静刚参加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主席的议案》

批准选举:

1.张梦娇、叶礼德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张梦娇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

2.叶礼德、张梦娇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叶礼德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

3.张梦娇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上述委员和主席的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于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6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6-06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2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二层和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张长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3人,非执行董事康凤伟先生、李新华先生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博士、陈汉文博士因公请假。

2、董事会秘书宋静刚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自本次股东会结束时起,袁国强博士、陈汉文博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博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委员,陈汉文博士不再担任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席、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

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袁国强博士、陈汉文博士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以非常敬业的态度履行了作为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保障本公司董事会合规决策、促进本公司规范治理、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本公司对他们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注:上述计算非累积投票议案投票比例的分母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持股数量。

2、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注:上述计算累积投票议案投票比例的分母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持股数量。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楠、王雅格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