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ST华幸 公告编号:2026-07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关于本次签署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或“本协议”),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幸福”)于2025年11月17日披露《华夏幸福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暨法院受理公司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债权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同时申请启动对公司的预重整程序,廊坊中院已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披露《华夏幸福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在廊坊中院的监督下,经公司预重整案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骋风而来”)与南阳木兰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木兰花”)联合体为中选重整投资人。
近日,经与中选重整投资人磋商,公司已与杭州骋风而来、南阳木兰花、杭州骋风而来指定的投资主体杭州骋风而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骋风而今”)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CC849J7B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崇化村蒿山头南48号1幢9层
法定代表人:陈源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3-03-23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3、杭州骋风而来实际控制人:陈源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杭州骋风而来的主营业务为面向医疗、影视、制造、教育科研等行业提供大模型应用服务。其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经审计。
5、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杭州骋风而来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南阳木兰花置业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南阳木兰花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DFB34K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伏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松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09-12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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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阳木兰花实际控制人:刘如涛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南阳木兰花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其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经审计。
5、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南阳木兰花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杭州骋风而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杭州骋风而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KCC0RD8H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创路88号1幢9层92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骋风而今算力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6-05-1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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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骋风而今实际控制人:陈源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杭州骋风而今为2026年5月15日新设主体,未发生实质业务,尚无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杭州骋风而今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二:南阳木兰花置业有限公司
丙方:杭州骋风而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各方”。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重整投资取得重整后华夏幸福控制权或以向华夏幸福提供产业协同、支持、赋能为主要目的进行合作,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
丙方系乙方一指定的投资主体,将通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持有华夏幸福相应转增股票,成为控股股东。
(2)投资标的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乙方及其指定主体丙方合计拟受让华夏幸福2,000,000,000股转增股票,预计占重整后华夏幸福总股本的比例约20.55%。重整投资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3)投资形式
乙方为产业投资人,丙方为乙方一指定的投资主体。产业投资人受让20亿股的对价合计12亿元,重整投资人将在甲方的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后有条件受让部分转增股票。其中:
乙方一指定的丙方以0.6元/股的价格,出资金额1,199,400,000.00元,受让华夏幸福转增股票1,999,000,000股。
乙方二以0.6元/股的价格,出资金额600,000.00元,受让华夏幸福转增股票1,000,000股。
如根据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上述价格或安排需要进行调整的,经各方同意后,可根据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主体的减持行为还应遵守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
(4)重整投资人锁定期安排
丙方为乙方一指定的投资主体,丙方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乙方二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5)投资对价
乙方及丙方为实现投资目的提供的对价,即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提供合计1,200,000,000.00元的重整投资款。重整投资款将按照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安排使用。
重整后,乙方及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全面改善提升华夏幸福的盈利能力,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运营资金,提供其他资源支持,推动业务发展。具体情况以乙方及丙方提交的经营方案为准,甲方根据该经营方案制定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
(6)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投资人的投资对价按0.6元/股的价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1.11元/股。产业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每股对价为0.6元/股,超过市场参考价的50%。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7)重整后的公司治理安排
重整后甲方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应为9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9名席位中,丙方提名或推荐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选合计不少于6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且董事长由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3、交易实施安排
(1)交易实施步骤
经各方确认,本协议重整投资交易安排按以下步骤和顺序执行: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整投资人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一次性支付应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并向丁方书面告知受让转增股票主体的证券账户信息。自重整投资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和丁方将启动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重整有关交易安排,最终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重整计划未规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过渡期安排
自预重整启动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甲方自行负责,丁方依法负责监督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丙方派驻专项工作组至甲方开展业务梳理和尽调工作。
过渡期内,重整主体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均不影响重整投资款总额。
4、重整投资款及保证金安排
(1)重整投资款的确定
经各方协商一致,产业投资人乙方、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1,200,00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亿元整),其中:
乙方一及丙方应支付的重整投资款金额为1,199,40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亿玖仟玖佰肆拾万元整);
乙方二应支付的重整投资款金额为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2)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整投资人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前款项下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3)重整投资款的使用
重整投资人同意,在依据本协议支付相应重整投资款至丁方指定账户后,甲方、丁方即可按本协议及重整计划规定使用重整投资款。
(4)保证金的支付
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乙方、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2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240,000,000.00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整),其中:乙方一及丙方应支付239,880,000.00元(大写:贰亿叁仟玖佰捌拾捌万元整),乙方二应支付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5、违约责任
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若法院指定丁方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本协议继续有效,本协议项下丁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华夏幸福管理人承接;若法院另行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重整管理人签订补充协议,承接本协议项下丁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条款内容和附件的增加、减少或调整等,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风险提示
1、重整投资人履约的风险
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
2、经营业绩及债务风险
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披露了《华夏幸福2026年半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91,964,035.2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定期报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经营业绩及债务风险。
3、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廊坊中院受理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经审计,公司2025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年审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9.8.1条第(六)项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若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5、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即使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