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5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近日,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5,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2、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3、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6,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8.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15.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陈学敏
2、债权人(乙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3、债务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5,0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7、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保证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陈学敏
3、债务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2)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贵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8)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7、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陈学敏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3、债务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余额人民币6,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稳定,且不存在逾期债务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3,568.12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4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11,307.60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8.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