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6-056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近日与中芯聚源(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芯聚源”)签署《嘉兴聚源曜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嘉兴聚源曜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源曜辉”或“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预计出资额占该基金总募集规模的比例约为6.29%,公司作为该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聚源曜辉将主要投资于硬科技及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布局半导体等电子信息产业、人工智能、机器人、元宇宙、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以及医疗器械等方向。
公司本次认购该基金份额,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前瞻性布局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前沿科技领域,并积极探索AI技术与新能源(包括虚拟电厂)等主营业务相关的产业协同机会,为公司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该等投资及后续业务合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芯聚源为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系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公司本次认购基金份额的事项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认购基金份额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芯聚源(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徐平路299号、甲汪东路1069号F0013幢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5月4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JHF642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资比例70%;海南新昇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出资比例21%;共青城聚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9%。
2.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芯聚源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 履约能力分析:经核查,中芯聚源(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基金管理人
1.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37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岗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2月27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7837486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备案登记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03853,登记时间2014年6月4日。
股东信息:上海芯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5%;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51%;宁波道至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50%;宁波月湖香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50%;芯空间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49%。
2.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 履约能力分析:经核查,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基金名称:嘉兴聚源曜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33室-75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芯聚源(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硬科技及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布局半导体等电子信息产业、人工智能、机器人、元宇宙、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以及医疗器械等方向。闲置现金资产可以临时投资方式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保本型)、货币型基金或其他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的产品。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嘉兴聚源曜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基本情况
1.1 存续期限
1.1.1 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6年,自基金交割日起算至第六个周年日为止。基金交割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协议约定向各合伙人发送的缴款通知中列明的缴款到期日。
1.1.2 普通合伙人视合伙企业的经营的实际情况,可提请合伙人会议审议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2年,涉及到工商变更登记的,全体合伙人应当配合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1.2 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获得资本增值,以期获得良好的业绩为合伙人创造价值。
2. 投资业务
2.1 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
2.1.1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硬科技及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布局半导体等电子信息产业、人工智能、机器人、元宇宙、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以及医疗器械等方向。
2.1.2 管理人应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及退出进行专业决策。
2.1.3 本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全部由普通合伙人提名。
2.1.4 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通讯表决、文件传签方式。投委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为同意、否决,不设弃权票。
2.1.5 投委会会议须经至少4名委员投同意票方可通过。所有委员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之日起2日内作出有效表决,逾期未表决的视为同意。
2.1.6 合伙企业未能在基金交割日后6个月内就首个投资项目完成交割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该等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合伙企业向全体合伙人退还已实缴出资款,同时全体合伙人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合伙企业应当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清算。
2.2 临时投资
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可以临时投资方式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保本型)、货币型基金或其他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的产品。
2.3 循环投资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取得的现金收入,除用于临时投资外,不得直接用于再投资。
2.4 投资限制
除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外,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或活动:
(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3)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合伙企业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5)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不得进行的投资。
3. 合伙企业费用
3.1 合伙企业费用
3.1.1 合伙企业应承担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管理费;托管费;财务及审计费;所有因寻找、投资、持有、取得、运营、维护、监控、处置投资项目而发生的开支和费用;诉讼或仲裁费及律师费、公证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合伙份额转让费用;政府税费;清算费用;合伙人会议费用;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3.2 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计费基数的1%/年收取,并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管理费计费期限自基金交割日起算,计费期限不足1年的,以每年等于365天按日折算。管理费分期收取。
(1)首期管理费以四年作为计费期限(自基金交割日起算),计费基数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并应于基金交割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
(2)后续管理费计费期限自首期管理费计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至投资项目全部退出,计费基数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并于投资项目退出后七(7)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支付。
(3)为免异议,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管理费上限应不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6%。
4.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4.1 收益分配
4.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合伙企业的全部投资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包括处置被投资企业股权或其他权益所得的款项,以及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期间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等合伙企业从其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所有现金收入;临时投资收入等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
4.1.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可分配收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首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初步的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于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分配(返还)实缴出资额: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其依本第(1)项累计分配的金额达到其届时的实缴出资额;
2)90/10分配:完成以上第(1)项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则余额的9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剩余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4.1.3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当于合伙企业取得该等可分配收入之日后30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4.1.4普通合伙人将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合理判断合伙企业的投资已难以变现且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本合伙企业整体利益,可以提请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四、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是希望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凭借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洞察,前瞻布局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和前沿科技的优质企业,促进公司产品创新、核心业务与前沿科技协同融合,提升公司的行业布局能力与综合竞争力。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承担有限风险。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认购的投资基金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投资基金的后续运营,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状况、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等情况,督促相关方防范和降低相关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基金份额的认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投资基金中均无任职安排。
2. 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对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为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投资基金的对外投资无一票否决权。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4.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嘉兴聚源曜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