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887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公告编号:2026-078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二审(终审)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集团公司”)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二审(终审)判决香江公司应返还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天力公司”】11,310,000元,并自2025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26)浙05民终1270号,本案件执行尚未结束。截至目前,公司暂未对本事项进行计提,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根据具体执行情况确定,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公司及香江集团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香江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寄送了《民事反诉状》,2026年4月7日一审法院进行了判决。香江公司随即于2026年4月9日提起上诉,2026年9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相关主体情况如下:
1、浙江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树庄路666号1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5369X2。
法定代表人:沈国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先明,浙江律匠(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2、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6号楼3层305-1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3264788。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念,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铭,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3、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9924074G。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念,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铭,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讼、反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一审诉讼内容及理由
天力公司诉讼内容
(1)判令被告返还超付价款13,310,000元,并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2020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3.85%)的2倍计算利息,至2025年6月30日暂计470万5978.41元(1331万×3.85%×2÷365×1676),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判令双方合同结算价比约定价减少7,505,578元,并由被告返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天力公司诉讼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5日签订《建设项目机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将湖州华为云计算数据中心产业园机电施工专业分包项目交由被告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固定总价109,690,000元,约定价款以被告报价清单中的设备品牌规格数量为依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化,竣工时按实结算。
合同签订后,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27日,原告分批共支付123,000,000元,比合同约定价超付了13,310,000元。
原告反复追讨超付价款,被告以审计等理由推托。原告委托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证实被告实际使用设备的品牌与其报价品牌不符,根据合同按实结算的约定,应当减少价款7,505,578元。
由于原告超付,上述两笔价款被告均应返还。其中,1331万元应当自超付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一审反诉内容及理由
香江公司反诉内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14,336,303.3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截至2025年8月8日暂计8,110,047.73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继续按照LPR计算;(详见附件一计算清单)以上两项共计:22,445,351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
香江公司反诉理由
2016年7月5日天力公司和香江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机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天力公司将《湖州华为云计算数据中心产业园机电施工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香江公司,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电气系统工程、精密配电系统工程、消防报警电气系统工程、空调及通风系统工程、消防及喷淋管道工程、发电机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款为10969万元,工期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5日。2016年7月5日当日双方还签订《湖州华为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机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细化双方施工界面、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该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人每月20日提交工程款申请报告供承包人及监理审批,承包人需在7日里完成审批付款,预付款分四个月扣回,每月扣回预付款的25%。
后因建设单位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因高压供电二次出图导致分包人无法正常施工,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又签订《建设项目机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将主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从2016年12月5日顺延至2017年5月1日,工期延期费用等设计方案确定后依据更新蓝图参照主合同双方再协商确认。之后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又签订《建设项目机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三》,因建设单位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压供电二次出图导致分包人无法正常施工,将竣工日期从2017年5月1日再次延期到2017年10月1日,而工期延期费用等设计方案确定后依据更新蓝图双方协商确认。
工期竣工之前根据最终施工蓝图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签订《机电系统合同增补协议书》,约定因施工过程中部分新增或修改部分施工内容导致分包人工作内容增加,双方确定较原合同新增工作内容金额为25,736,303.38元。该增补协议明确列明30项分项及30项分项增补变更报价清单汇总表和清单,因此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的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为135,426,303.38元,原告已付121,000,000元,尚有14,336,303.38元未付。
2017年12月22日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签订《华为湖州数据中心产业园(一期)分部工程质量初步验收报告》,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至此反诉人已完成所有工作内容。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被反诉人的实际付款情况应按照我方计算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支付违约金8,110,047.73元。
三、诉讼裁判情况
1、一审判决情况
(1)香江公司应返还天力公司11,310,000元,并自2025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香江集团公司对香江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3)驳回天力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香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香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二审判决情况
(1)香江公司应返还天力公司11,310,000元,并自2025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香江集团公司对香江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3)驳回天力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香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26)浙05民终1270号,本案件执行尚未结束。截至目前,公司暂未对本事项进行计提,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根据具体执行情况确定,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