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9 证券简称:倍加洁 公告编号:2026-055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100,448,700股增加至100,617,700股,注册资本由100,448,700元增加至100,617,700元。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已经获得相关授权,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扬州市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08803135L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注册资本:10061.77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7年01月08日
住所: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经营范围:牙刷、塑壳料制品模具、旅游用品(不含专项许可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牙签棒、漱口水、口腔喷雾产品、湿巾、牙膏、日用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加工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自有房屋出租;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模具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59 证券简称:倍加洁 公告编号:2026-054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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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0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公司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实施方案已经2026年8月25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617,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111,186.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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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张文生先生、南京小倍一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小倍二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前述以外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后续将根据《倍加洁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4-87497666
特此公告。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