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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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暨聘任的公告

202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90 证券简称:固德威 公告编号:2026-049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暨聘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暨聘任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进行了调整。

● 调整后,都进利先生不再担任财务总监一职。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都进利先生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英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康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以上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一、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都进利先生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其卸任财务总监职务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都进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320股,其原定任期至2029年1月5日,在其原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其减持行为仍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都进利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都进利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暨聘任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英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康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以上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李康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李康女士的任职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认为其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聘任李康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特此公告。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王英歌先生,1980年生,研究生学历。2010年1月至2024年10月,在隆基绿能任职,历任隆基绿能战略规划处经理、隆基乐叶全球市场负责人、隆基绿能品牌负责人、隆基氢能副总裁等,入选西安市领军人才。2024年11月至2026年8月,担任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人,2024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市场部负责人,2026年8月至今,同时兼任慧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王英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康女士,1983年生,本科学历,正高级经济师。2006年9月至2014年5月,任东风汽车公司高级财务经理;2014年7月至2021年6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CFO;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任北京荣耀终端有限公司CFO;2022年10月至2026年3月,任北京集创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李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