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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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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6-07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公司为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东方雨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向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公司为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虹石(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石新材料”)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3月20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或等值外币,下同)的担保,其中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20,000万元,对扬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万元,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及《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于2026年3月2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7,506.30万元,均为2026年3月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3月20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6年一临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220,000万元;公司对扬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0元,因此,扬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5,000万元;公司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余额为22,760万元,其中19,460万元为2026年一临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300万元为2026年一临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虹石新材料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6,7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37,506.30万元(其中2026年一临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7,506.3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10,000万元;公司对扬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公司对虹石新材料的担保金额为32,760万元(其中2026年一临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9,460万元,2026年一临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3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6,7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07年5月22日;

2、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5158号;

3、法定代表人:李鲁湘;

4、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551,400,384.92元,负债总额1,017,001,809.39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15,122,069.44元,流动负债总额1,017,001,809.3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34,398,575.53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238,363,484.06元,利润总额214,629,126.45元,净利润212,521,678.96元(2025年度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433,845,349.73元,负债总额842,512,653.26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75,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842,512,653.2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91,332,696.47元,2026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23,072,943.55元,利润总额72,879,206.35元,净利润56,934,120.94元(2026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8、上海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扬州东方雨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2年5月11日;

2、注册地址: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西路55-1号;

3、法定代表人:吴士玮;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涂装设备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涂装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扬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扬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215,639,373.63元,负债总额152,481,253.36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元,流动负债总额152,481,253.3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3,158,120.27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200,354,243.54元,利润总额10,867,427.60元,净利润9,865,487.64元(2025年度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6年6月30日,扬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251,932,404.73元,负债总额183,023,132.35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元,流动负债总额183,023,132.3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8,909,272.38元,2026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149,811.45元,利润总额6,731,631.42元,净利润5,751,152.11元(2026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8、扬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虹石(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7月23日;

2、注册地址:扬州市仪征市青山镇华电路15号;

3、法定代表人:许奇峰;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虹石新材料6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东方雨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虹石新材料4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虹石新材料资产总额980,717,912.99元,负债总额350,781,462.95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53,050,416.67元,流动负债总额339,662,440.5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29,936,450.04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686,388,335.24元,利润总额23,427,148.08元,净利润17,471,017.73元。

截至2026年6月30日,虹石新材料资产总额1,203,911,623.87元,负债总额533,731,079.39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80,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448,482,585.8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70,180,544.48元,2026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77,964,895.12元,利润总额47,567,482.44元,净利润40,244,094.44元(2026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8、虹石新材料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公司向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债务人为扬州东方雨虹)

1、担保方式

本保证书提供的保证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3、担保金额

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三)公司向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债务人为虹石新材料)

1、担保方式

本保证书提供的保证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3、担保金额

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583,231.61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97%。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83,231.61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97%;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00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604,231.61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01%。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04,231.61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01%;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00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目前,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向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债务人为扬州东方雨虹);

3、公司向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债务人为虹石新材料);

4、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