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35 证券简称:中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5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7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年9月15日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34,257,0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810,082.76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 A 股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马冰冰女士、谷峰兰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3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3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86996186
特此公告。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135 证券简称:中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6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重科技”或“公司”)与福州星晟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晟和”)、厦门国贸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金属”)三方签署了《1450mm热轧卷板生产线机电液设备总承包订货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与星晟和签署了《1450mm热轧卷板生产线机电液设备总承包订货合同结算协议》(以下简称“结算协议”);公司与国贸金属签署了《1450mm热轧卷板生产线机电液设备订货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
●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原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公司与星晟和于2025年1月16日签署了《1450mm热轧卷板生产线机电液设备总承包订货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总金额为36,66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原合同签署后,公司开展设备生产制造并完成部分设备发货,已发货设备金额901.29万元,该部分设备已完成出口,公司已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未发货设备合计金额35,764.71万元,分为两部分:已付款未发货部分金额17,431.71万元、未付款未发货部分金额18,333.00万元。
二、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星晟和缺乏大型成套冶金装备大批量出口全链条业务实操能力,为保障尼日利亚终端项目整条产线顺利供货、出口,经公司、星晟和、国贸金属三方友好协商于近日签署了《1450mm热轧卷板生产线机电液设备总承包订货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三方同意,除本协议另行约定事项外,星晟和将其在原合同项下“已付款未发货部分”所享有的全部买方权利(包括技术附件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给国贸金属。
2.“已发货部分”因星晟和已出口完毕,且中重科技已开具相应发票,此部分由星晟和向终端业主供货结算,不再通过国贸金属结算。“已发货部分”与“已付款未发货部分”与“未付款未发货部分”共同构成终端业主的生产线,中重科技对终端业主生产线所承担的生产线整体责任不因本三方协议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而变化,中重科技同意接受国贸金属基于原合同和技术附件对“已发货部分”与“已付款未发货部分”与“未付款未发货部分”共同构成的生产线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和验收。星晟和将参与整条产线热试车、性能考核的程序性权利转让给国贸金属,由国贸金属统一作为整条生产线唯一主体实施整线质量考核与性能验收。星晟和不得再就已发货设备向中重科技提出任何质量索赔、扣款、违约金主张;就已发货部分设备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实体索赔,仅国贸金属有权依据本协议及原合同约定向中重科技主张。已发货部分货款结算事宜,仍由星晟和与中重科技按照原合同及双方另行签署的结算协议执行。
3.国贸金属同意受让“已付款未发货部分”涉及星晟和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条款。
4.中重科技同意星晟和将原合同项下就“已付款未发货部分”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概括转让给国贸金属承受。
5.已发货部分的货款结算由星晟和与中重科技按照原合同及双方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执行。
6.“已付款未发货部分”待国贸金属将对应款项(174,317,100元)足额实际支付至中重科技账户后,由中重科技退回给星晟和。国贸金属逾期未足额支付该笔款项的,国贸金属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中重科技无任何退款义务,星晟和不得向中重科技主张该笔款项的返还;国贸金属付款后,星晟和、中重科技双方应自行处理退款事宜,不得向国贸金属提出任何主张。
7.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重科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仍适用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
10.本协议一式陆份,星晟和、中重科技、国贸金属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结算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星晟和于近日就原合同中已发货部分设备签署了《1450mm热轧卷板生产线机电液设备总承包订货合同结算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确认已发货设备结算总金额901.29万元,该部分已完成出口、发票已全额开具交付星晟和;本协议仅针对已发货部分进行清算,不涉及任何未发货设备。
2、根据三方转让协议的约定,星晟和将参与整条产线热试车、性能考核的程序性权利转让给国贸金属,由国贸金属统一作为整条生产线唯一主体实施整线质量考核与性能验收。星晟和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就已发货设备向中重科技提出任何质量索赔、扣款、违约金主张;就已发货部分设备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实体索赔权利,仅由国贸金属依据三方转让协议、原合同技术附件向中重科技主张。
3、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原合同针对已发货部分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原合同项下全部未发货部分不再受本协议约束,未发货部分全部按照三方转让协议以及公司与国贸金属签署的业务合同执行。
四、新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与国贸金属于近日就原合同未付款未发货设备签署了《1450mm热轧卷板生产线机电液设备订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8,333.00万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厦门国贸金属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赵东飞
4、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
6、主要股东: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厦门国贸泰达物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
7、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新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1450mm热轧卷板生产线机电液设备。
2、合同金额:人民币18,333.00万元。
3、履行期限: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
4、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5、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安排:款到发货,国贸金属收到公司发货通知后一次性付清全款。
6、其他条款:合同对质量保证及验收、设备安装指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做了明确的约定。
五、审议程序情况
本次属于公司原有重大合同的履约主体变更及业务进展,相关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畴,已经按照公司内部合同评审流程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本次合同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系对原有重大合同履约安排的优化调整,保障尼日利亚终端项目完整产线的供货、出口交付及统一整线验收,有利于项目后续平稳推进。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海外市场业务拓展,积累成套冶金装备出口项目实施经验,提升公司在海外冶金装备市场的品牌影响力。
3、本项目履行不会造成公司业务对交易对手形成重大依赖,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
七、风险提示
本项目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