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6-07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9号武钢大厦A座五楼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428,109,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4,383,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3,725,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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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文乐、王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6鄂国浩法意GHWH163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6-072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为1.0455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公司本次担保在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湖北碳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索空间”)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75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2026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号)、《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号)。
9月30日,碳索空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银行向碳索空间提供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碳索空间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担保金额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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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
债务人:湖北碳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号)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2026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30日。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批准的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3.595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455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4.71%;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以及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四、备查文件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