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6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8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黄志学董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8、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9、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10、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接待和推广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接待和推广制度》。
1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10月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7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075%。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9.38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58人,授予价格为4.59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1日。
7、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预留授予日为 2023年8月2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人,授予价格为6.20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
9、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于2023年8月27日-2025年8月26日期间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0,300股。
10、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
11、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4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5,228,262股调整为504,968,262股。
1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主要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14、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5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0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6月3日。
16、2025年9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7、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601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5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078%。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
19、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26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601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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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10月13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10月14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见《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5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01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75%。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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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和中层管理人员。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合规,且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10月14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7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21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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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提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6年8月25日、2026年10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3、特别决议事项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0
4、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单独计票的提案:以上全部提案。
5、关联交易事项提案:无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进行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进行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3)除现场登记外,公司还接受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10月22日-10月23日,上午9:30-12:00,下午15:00-17:0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秦宏武、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10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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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26年 月 日
附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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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457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钽业2022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2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方钽业的股票,与东方钽业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2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2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东方钽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东方钽业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2年12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3.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3年3月,公司披露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资考分【2023】67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5.2023年3月29日,公司公告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8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对预留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12月28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以4.59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20.9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以4.5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3.08万股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3月29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7.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8.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9.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1.2026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已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3.00%。
依据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公告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10月13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10月14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512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17753号”和“天职业字[2026]13653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17769号”和“天职业字[2026]13686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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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依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5人,解除限售数量为39,601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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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10月14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决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10月14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吴碧玉:
2026年 10月 8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合规,且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