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9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6年9月23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钱红兵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75人,代表股份129,665,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5,163,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6人,代表股份54,501,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2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72人,代表股份64,483,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9,981,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6人,代表股份54,501,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23%。
8、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612,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430,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1%;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2,114,415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59%;反对2,355,361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7%;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14,415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59%;反对2,355,361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7%;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辉阳先生、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4,515,181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1%;反对38,0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515,181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1%;反对38,0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赵振兴律师和王卫东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98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力军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1:上述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9月23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至2026年9月24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163,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丰电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96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501,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97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29,665,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钱红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612,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11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2,355,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51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第1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在审议第2项、第3项提案时,与提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0月9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王卫东
赵振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