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26一50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参会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期限要求。会议由副董事长张波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张波涛先生对临时召开会议情况进行了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书面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26一51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张波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张波涛先生当选公司董事长后,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补选完成,为保障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第八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构成情况如下:
■
上述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提名张波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候选人的函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张波涛先生简历
张波涛,1980年出生,中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位。历任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领瑞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领瑞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领瑞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嘉兴领瑞润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自2024年5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波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波涛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26一49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创新科技海岸科技六路.珠海鑫润智能家电有限公司六楼。
(四)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28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学斌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684,084,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08,814,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175,269,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261,966,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6,696,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175,269,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26%。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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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方玉碧、赖嘉晓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十日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7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28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下午13:30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创新科技海岸科技六路.珠海鑫润智能家电有限公司六楼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508,814,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1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86,696,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4人,代表股份175,269,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2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4人,代表股份175,269,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140人,代表股份684,084,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3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8人,代表股份261,966,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50%。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0,499,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0%;反对3,4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7%;弃权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8,381,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6%;反对3,4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3%;弃权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0,499,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0%;反对3,2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5%;弃权3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8,381,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6%;反对3,2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8%;弃权3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殿梁 方玉碧
经办律师:
赖嘉晓
202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