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6-078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嘉兴灼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灼华”、“基金”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嘉兴灼华认缴出资总额为5,010万元人民币。
●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嘉兴灼华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基金投资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若合伙企业出现亏损,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针对本次交易的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基金运作及管理情况,积极防范、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及资金安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产业资源和投资管理优势,拓展公司在新兴领域的投资布局,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于2026年10月12日与杭州鑫网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鑫网”)及其他合伙人签署《嘉兴灼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嘉兴灼华的财产份额。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5,01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39.9202%。嘉兴灼华尚需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程序。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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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杭州鑫网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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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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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基本情况
杭州鑫网成立于2020年1月,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工作,团队成员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银行等专业机构,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管理经验,杭州鑫网依托浙江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临空智能媒体研究院的学科优势对项目进行投资。
杭州鑫网目前基金管理规模超10亿元,现正在运行的私募股权类基金(含创投类基金)共计6只,目前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外投资项目中已有部分项目完成IPO发行和正在准备IPO发行。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杭州鑫网为嘉兴灼华的普通合伙人,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与第三方的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基金份额,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二)有限合伙人
1、方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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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不存在失信情况,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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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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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杭州鑫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协议,管理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组建管理团队和项目投资团队对合伙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挖掘、执行与跟进,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名委员、有限合伙人委派1名委员,杭州临空智能媒体研究院委派1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2、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2)制订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3)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4)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5)聘任或解聘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6)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利益分配等的权利;(7)企业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额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8)决定合伙企业审计机构、募集监管机构的聘用和更换事宜;(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其他合伙人拟转让的合伙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10)担任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享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权利;(11)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2)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控制、决策及其它所有合伙事务;(4)不得对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设定质押;(5)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按照合伙协议规定获得收益分配不属于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不得将其获知的本合伙企业和/或其投资组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公司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以及拟投资项目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和/或利用前述商业秘密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和/或为关联人谋取利益;(8)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3)有权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4)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年度审计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其他合伙人拟转让的合伙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8)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9)在告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且不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0)有权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1)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12)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时,有权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利益分配的权利;(14)企业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额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5)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2)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3)不得将其获知的本合伙企业和/或其投资组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公司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以及拟投资项目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和/或利用前述商业秘密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和/或为关联人谋取利益;(4)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管理费
管理费每12个月支付一次,自各合伙人募集资金全部到达合伙企业募集账户之日起算。基金投资期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管理费率为2%/年;基金退出期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合伙企业在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中的投资金额总额,退出期管理费率为1%/年;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4、利润分配顺序
基金投资期内,基金从任一投资目标企业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暂不作分配。其中针对基金投资期内所收回的全部收入,在基金投资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就投资本金部分继续循环投资,但循环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本金的30%;投资收益部分则不得继续循环投资,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就投资收益部分和未循环投资的投资本金部分进行现金管理。
待基金投资期届满后,可分配资金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返还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百分之一百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其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其累计实缴出资额;(2)返还普通合伙人之实缴出资,百分之一百分配给该普通合伙人,直至其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其累计实缴出资额;(3)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经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的,百分之一百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至其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就其按照前述第1项取得的分配金额实现年平均净投资收益率百分之八(单利)的优先回报(从相应出资实际缴付至本基金之日起算,到该分配时点为止);(4)支付普通合伙人优先回报,经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的,百分之一百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其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该普通合伙人就其按照前述第2项取得的分配金额实现年平均净投资收益率百分之八(单利)的优先回报(从相应出资实际缴付至本基金之日起算,到该分配时点为止);(5)超额收益分配,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百分之三十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在合伙企业中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及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成立的目的是对人工智能产业链等相关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投资项目的分红及股权出售增值获得收益,通过投资项目上市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主要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经全体合伙人审议通过亦可采用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本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行使财务投资人职能,原则上对项目进行参股投资,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应用于投资项目、预提或支付应在合伙企业成本列支的费用或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四)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基金份额,也不在合伙企业、杭州鑫网中任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杭州鑫网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为方典科、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金额:总认缴出资额为5,01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39.9202%。
(三)支付方式:现金方式。
(四)出资安排: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缴付通知予以缴付,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中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前将应缴出资款足额支付。
(五)合伙企业的工商经营期限:自工商注册成立之日起7年;本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工商经营期限),其中投资期为4年,退出期为3年,自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的存续期可以延长2年(延长期),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因全部项目退出取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清算。
(六)亏损的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金额承担。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所有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除外)不承担超过其认缴出资额的亏损。
(七)违约责任:任一合伙人未能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按时足额缴付出资的,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逾期合伙人在宽限期内仍无法足额支付逾期出资和应付逾期出资违约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未给予其宽限期的,该逾期合伙人应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该违约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程序处理违约合伙人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或违反协议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合伙人对合伙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
(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九)合同生效条件: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参与投资私募基金,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产业资源和投资管理优势,拓宽公司投资渠道,为公司获取潜在的发展空间,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灼华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基金投资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若合伙企业出现亏损,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针对本次交易的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基金运作及管理情况,积极防范、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及资金安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