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6-068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49号),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立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1,507,696.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1,390,991.4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116,704.5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6年9月24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425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福立旺精密智造(苏州)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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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制造关键金属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具身智能机器人关键金属零部件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兴光、王天宇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全资子公司福立旺精密智造(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制造关键金属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具身智能机器人关键金属零部件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兴光、王天宇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6-069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54,626,080股
● 发行价格:18.70元/股
● 募集资金总额:1,021,507,696.00元
● 募集资金净额:1,010,116,704.59元
● 预计上市时间: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立旺”或“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54,626,080股股份已于2026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预计上市流通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54,626,08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针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修订,并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针对本次发行议案的修订。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文号
2026年7月1日,上交所出具了《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同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4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54,626,08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61,759,836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9月16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人民币16.54元/股。
国浩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7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3.06%。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1,507,6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390,991.4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116,704.5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02,150.77万元。
5.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6年9月24日,中汇会计师对获配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4249号)。截至2026年9月23日16:00时,中信证券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缴存的认购资金总计为1,021,507,696.00元,上述认购资金已全部存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26年9月24日,中信证券向福立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2026年9月24日,中汇会计师对中信证券划转的认股款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4250号)。截至2026年9月24日,福立旺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626,08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8.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1,507,6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390,991.4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116,704.5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人民币54,626,080.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955,490,624.59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49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发行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13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70元/股,本次发行对应认购总数量为54,626,08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21,507,696.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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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张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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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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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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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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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州旦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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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卢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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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古曲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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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蒋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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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相关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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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57,732,581股,截至2026年10月12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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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57,732,581股,截至2026年10月12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控股股东WINWIN OVERSEAS GROUP LIMITED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从33.33%被动稀释为29.35%,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跨越1%、5%刻度的整数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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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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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54,626,08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端制造关键金属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具身智能机器人关键金属零部件研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积累,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同时提升,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存在每股收益等指标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顾兴光、王天宇
项目协办人:原协办人已离职,无协办人
项目组其他成员:许昱、谢佚晗
联系电话:025-83261254
传真:025-83261203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
负责人:黄建新
签字律师:陶云峰、邵婷婷、宋鹏
联系电话:0512-62720177
传真:0512-627201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8号UDC时代大厦A座5-8层、12层、23层
负责人:高峰
签字会计师:周磊、杨扬
联系电话:0571-88879999
传真:0571-88879000
(四)验资机构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8号UDC时代大厦A座5-8层、12层、23层
负责人:高峰
签字会计师:周磊、杨扬
联系电话:0571-88879999
传真:0571-88879000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