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10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或“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2,477.9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24,779手(5,247,790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4,779,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902,112.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7,876,887.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0月12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4437号《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城莱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蒲城莱特、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

注:1、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柳新路支行隶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3、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隶属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杰克、程欣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蒲城莱特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一”,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杰克、程欣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