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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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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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5号),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4,020,247股,发行价格为7.12元人民币/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25,424,158.64元人民币,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14,119,002.16元人民币(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11,305,156.48元人民币。截至2026年10月12日止,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6-5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按照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同意授权经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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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上述各监管银行简称“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喻鑫、应夏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或者存在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