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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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59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已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新项目投资总金额99,860.24万元,其中拟使用变更前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29,866.04万元、公司剩余超募资金15,808.37万元投资“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其余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补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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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就增设专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550078801100000761,截至2026年10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德慧、王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