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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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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2026-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26-040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独立董事吴秋生先生因在公司连续任职时间已于2026年10月16日满六年,特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其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资格审查通过并征得候选人同意,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李蕊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李蕊爱女士享受与本届董事会其他独立董事相同标准的独立董事津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10月16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选举李蕊爱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李蕊爱女士全部承继吴秋生先生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调整正式生效(任期同第六届董事会)。具体如下:

■

本次补选后,公司董事会董事的组成和人数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吴秋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于2026年10月17日起正式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秋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 诺事项。

特此公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26-039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1088号六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军先生。董事长韩长安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军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8人,代表股份41,702,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2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8人,代表股份41,702,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28%;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5人,代表股份5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5% 。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贾凝毅律师、李雨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