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
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6-06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
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供销大集”)控股股东北京中合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农信”)一致行动人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集团”)、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合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详见公司2026年8月11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发现新合作集团、河南新合作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质押、冻结发生解除变动,经向相关股东询问,该变动系上述被拍卖的部分股份办理过户登记所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被拍卖的进展情况
本次拍卖前,新合作集团持有公司股票475,530,738股,河南新合作持有公司股票31,371,275股。新合作集团本次被司法拍卖349,125,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河南新合作本次被司法拍卖21,348,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于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8日,在京东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被公开拍卖。根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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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
2023年5月,中合农信一致行动人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9,350,778股,被司法划转至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详见公司2023年5月23日《关于公司股东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2025年4月,中合农信一致行动人湖南新合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9,321,000股、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184,100股,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拍卖流拍,法院裁定将该等股票用于抵偿湖南新合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并过户至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详见公司2025年4月8日《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
截至2026年10月16日,新合作集团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中229,125,080股已完成过户,尚余120,000,000股尚未过户;河南新合作被司法拍卖股份21,348,152股已全部完成过户。
二、被拍卖股份过户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2026年10月16日,上述被拍卖股份部分完成过户登记,新合作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由475,530,738股减少至246,405,658股;河南新合作所持公司股份由31,371,275股减少至10,023,123股;公司控股股东中合农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4,367,088,158股减少至4,116,614,9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4.18%减少至22.8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新合作集团、河南新合作、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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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情况
除新合作集团、河南新合作因被司法拍卖过户的股份相应解除质押、冻结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其余股份质押、冻结情况未发生变动。截至2026年10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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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说明
1、新合作集团、河南新合作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合农信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被拍卖过户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2、新合作集团、河南新合作等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参与认购了公司重整转增股份,承诺认购的股份自取得股份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予转让,相关股份于2025年5月15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九条第二款“重整投资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重整投资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期限为三十六个月,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一同遵守前述锁定要求”,本次新合作集团、河南新合作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公司股份370,473,232股也适用上述自2025年5月15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要求。
司法拍卖竞拍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项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3.3.2条“投资者出售已解除限售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继续履行”之规定,上述股票被强制执行后受让方仍需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即除了应遵守“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的规则之外,还应自2025年5月15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账户对账单;
3、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