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10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20,575,583.3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2026)晋0981民初268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6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前进西街58号,负责人:王丽芳,职务:行长。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被告三:毛菲菲,女,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四:张富铨,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五:王晓霞,女,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六:张烘,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七:任月娥,女,住址:山西省河曲县。
被告八:张云升,男,住址:山西省河曲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借款本金219,000,000元及自202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时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至2026年6月3日全部利息、罚息与复利为1,575,583.33元,暂计至2026年6月3日本息和为220,575,583.33元);
2、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对第一、五项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山西省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8幢1层00142套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幢-1-2层01单元001等2套及3幢-1-17层01单元001的不动产为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3年11月20日,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第三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0个月,即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加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20日;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约定还本计划为2024年6月20日、12月20日、2025年6月20日、12月20日、2026年6月20日、12月20日、2027年6月20日、12月20日、2028年6月20日、12月1日分别还本3000万元,合计3亿元。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年11月20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与原告分别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年11月2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一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山西省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8幢1层00142套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年11月20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二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幢-1-2层01单元001等2套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年12月8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二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幢-1-17层01单元001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其发放贷款并依托向其供应商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82,000,000元,分别于2023年12月15日支付9,000,000元,2024年1月24日支付201,000,000元,2024年5月16日支付72,000,000元。
2025年6月19日,被告一与原告又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两份,分别就还本计划及原合同的财务指标约束条款进行调整,其他内容适用原合同。其中确认借款金额为282,000,000元,还本计划调整为2024年6月20日、12月20日分别还款3000万元;2025年6月20日、12月20日、2026年6月20日、12月20日分别还款150万元;2027年6月20日、12月20日、2028年6月20日、12月1日分别还款5400万元;合计282,000,000元。
2026年4月20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晋09破申(预)1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通知担保人之一被告二(即主债务人被告一全资股东)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符合《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可能危及原告债权的情形,触发第十条第四款原告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存款220575583.33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预交。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2号楼1至4层E的住宅房屋,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4辆,期限二年。
查封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辆3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981民初2688号】;
2、《民事裁定书》【(2026)晋0981民初2688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9日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同德 公告编号:2026-10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
及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部分股份被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解除冻结
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解除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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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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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质押部分股份基本情况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涉及以下哪种情形:
√股份质押 □股份冻结 □股份拍卖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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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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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经超过80%,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1)张云升,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所为山西省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9号,最近三年任公司董事,2026年6月届满离任。张云升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为本公司,相关财务信息详见公司定期报告。
(2)公司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高比例质押股份形成的主要原因系偿还其个人债务等自身资金需求及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3)公司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司法冻结情况。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中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本次股份质押,是为偿还其个人债务。
3、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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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云升先生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其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