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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6-053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28号)核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格尔软件”)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20,901,134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0.8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4,799,983.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844,116.5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5,955,867.32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8月25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689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智联网安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下一代数字信任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已实施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同意上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30,426.68万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募投项目支出尾款、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20,537.3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数据安全管理平台研发与业务拓展项目”,其余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9,889.38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据安全管理平台研发与业务拓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投资政策及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在原有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元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增加格尔软件、北京格尔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格尔国信”)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北京为实施地点;同时,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根据该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前述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范围内,以无息借款的方式根据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分期汇入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同意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以及办理借款划拨、合同签署及其他后续相关的具体事宜。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格尔软件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国信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保荐机构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上述监管协议下,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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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30611410001,截至2026年9月28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安全管理平台研发与业务拓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后、张皓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授权乙方按照丙方书面指令对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查处结束后,乙方根据丙方书面指令解除冻结。为免疑义,各方确认,乙方仅根据丙方指令进行冻结操作,而不对丙方指令及甲方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实质审核。如丙方指令有误或甲方未发生上述事项而丙方出具冻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与丙方协商处理,乙方免责。

十、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十一、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北京格尔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4794110001,截至2026年9月28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安全管理平台研发与业务拓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后、张皓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授权乙方按照丙方书面指令对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查处结束后,乙方根据丙方书面指令解除冻结。为免疑义,各方确认,乙方仅根据丙方指令进行冻结操作,而不对丙方指令及甲方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实质审核。如丙方指令有误或甲方未发生上述事项而丙方出具冻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与丙方协商处理,乙方免责。

十、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十一、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