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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精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2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6-078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精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协议涉及的各后续事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框架协议无后续进展或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精铸”或“乙方”)在燃气轮机机匣、压气机蜗壳、叶轮、导向器等大型复杂薄壁高温合金精密铸件领域具备成熟研制与批量供货能力,拟与北京中燃宇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宇能”或“甲方”)在燃机、燃气轮机零部件及精铸领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近日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与中燃宇能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北京中燃宇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77号院2号楼3层101

法定代表人:于宁

注册资本:2000万元

营业期限:2026年5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轮机及辅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试验机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其他资料:中燃宇能依托爆震燃烧技术与先进燃机技术,专注于燃气轮机的研发与产业化,致力于设计开发基于爆震技术的燃气轮机、氢燃烧器、叶轮机械及高效热电转换系统等产品,聚焦绿色低碳、高效发电及核能热电转化领域。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合作原则与目标

1.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原则开展合作。

2.合作目标:建立燃机及燃气轮机高温合金精密铸件领域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联合研发、供应链保障、技术交流、市场协同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提升产品竞争力与市场地位。

第二条 合作内容与范围

2.1 供应链保障与优先合作

1.乙方将甲方列为燃机、燃气轮机高温合金精密铸件的核心战略客户,在产能排产、交付周期上给予甲方优先保障;

2.对于甲方燃气轮机项目所需的机匣、压气机蜗壳、叶轮、导向器、涡轮转子等高温合金铸件,乙方应按甲方需求优先安排研制与批量供应;

3.在同等商务条件及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甲方在有相关产品采购需求时,应优先考虑由乙方承接配套供货;未来三年内,甲方预计向乙方采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具体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

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不高于其向同类规模、同类批量第三方客户提供的同期可比价格(最惠条款),具体价格在每次采购订单中约定。可比价格应基于相同产品图纸版本、工艺路线、探伤标准、批量、模具工装费分摊、付款账期、质保期等可比交易条件。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书面确认履行情况;甲方有合理依据质疑的,乙方应配合说明。双方对价格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以脱敏方式核查,审计费用由主张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过错方承担。经查证乙方确实违反最惠价格承诺的,按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

2.2 联合研发与技术攻关

1.双方可就燃气轮机高温合金铸件的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开展联合技术攻关;

2.乙方依托相关平台,为甲方提供铸件结构设计优化、铸造工艺仿真等技术支持;

3.联合研发形成的成果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2.3 技术交流与人才培养

双方可互派技术人员交流,联合培养高温合金精密铸造领域专业人才,共建技术交流与培训机制。

2.4 市场协同

在符合各自商业利益及保密义务前提下,双方可在市场拓展、品牌宣传中提及相关战略合作关系,具体以另行书面确认为准。

第三条 合作机制

1.双方各自指定一名合作对接负责人,负责日常沟通与协调。

2.双方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战略合作对接会议,通报合作进展、协调重大事项。

3.具体合作项目(如某型号铸件研制、某批次供货)由双方另行签署《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具体协议约定;本协议为原则性框架,具体权利义务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燃气轮机零部件的研制、供货需求,并要求乙方按期、保质交付。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研制、生产所需的合理技术输入(如接口尺寸、性能指标、工况条件),并对所提供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甲方应按具体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

4.甲方对在合作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见第八条)。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需求及具体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格的高温合金精密铸件,并随货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2.乙方应保证所交付产品符合 AS9100D、GJB9001C等质量体系要求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规格,对交付产品质量负责,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换货、整改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乙方应严格履行优先供货与最惠价格承诺(见2.1条)。

4.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联合研发、工艺评审、质量审核等工作。

5.乙方对在合作中知悉的甲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燃机整机设计、性能指标、尚未公开的项目信息等)负有严格保密义务(见第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的。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1.双方均保证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与能力。

2.乙方保证其具备承接燃气轮机高温合金铸件研制、生产的相应资质(含质量体系、特种工艺、承制/保密等资质),并保证资质在合作期内持续有效。

3.双方保证本合作不违反各自与第三方签署的有效协议(如排他性、竞业限制等)。

第七条 知识产权

1.各方在合作前已拥有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不因本协议发生转移。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为履行本协议目的的使用权;乙方基于甲方技术输入、为履行本协议专门为甲方完成的开发成果(委托开发性质,含工装、模具、专用于甲方的工艺方案),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是否属于委托开发,以双方在具体开发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输入来源与分工为准。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形成并用于多客户生产的铸造工艺、浇道设计、冷却方案、型壳配方、探伤判据等,不因接受甲方技术输入而转移给甲方。乙方为履行具体合同所作改进,如未使用甲方保密信息且属于乙方通用技术积累,归乙方所有。

3.双方共同投入人员、技术或资金联合研发形成的新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性质),其知识产权由双方按份共有,具体份额在相应联合研发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双方均等按份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或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共有成果,亦不得授予独占或排他许可。成果实施收益按共有份额分配。

4.乙方保证其交付产品及所采用工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因此引发争议或索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八条 保密

1.双方对合作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未公开信息(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2.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公开之日止。

3.保密信息不包括:①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掌握的信息;②非因接收方过错已公开的信息;③接收方依法独立开发的信息;④依法强制披露的信息(但应及时通知对方);⑤接收方员工在行业通用职业技能范围内掌握的知识;⑥铸造行业公开文献、标准及通用工艺知识。

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见第九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具体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合格产品,每逾期一日按该批次订单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或产品质量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该具体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含甲方对下游客户的违约赔偿)。

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延迟提供技术输入或频繁变更设计导致乙方在制品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4.甲方主张乙方违反最惠义务,应先提供可比客户、可比批量、可比工艺的初步证据;乙方无义务披露第三方客户名称、合同正文、发票金额,仅在双方共同选定并签署保密承诺的第三方顾问/会计师范围内,以脱敏比对报告方式验证;审计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若审计结果显示乙方价格偏差不超过3%,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经查证乙方确实违反最惠价格承诺的,应退还差价,违约金以差价金额的【50%】为上限。

5.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第八条),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另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直接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6.因不可抗力(第十条)导致不能履行的,不构成违约。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重大疫情等)。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应责任;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履行。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与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算;期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签。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①一方严重违约经催告后30日内未改正;②一方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执照;③因不可抗力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3.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产生权利义务的清算及保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继续有效。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客户对公司高温合金精密铸件成熟研制与批量供货能力的认可,未来公司将紧紧抓住两机市场机遇,充分发挥先发优势和客户黏性,持续扩大市场份额,将高温合金精密铸件业务打造为公司新的核心利润增长点,以优异的经营业绩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更可持续的效益。

五、存在的风险

1、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约定,对协议签署方的法律约束力较低。

2、具体采购数量、价格及交付时间,均以双方后续签署的正式采购合同或订单为准。

3、对于未来实际签订或实施的具体合同,达到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签署合作协议对公司经营业绩暂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