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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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113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0月2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10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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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丁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独立董事倪筱楠、王世权、温其东均列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洪莎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设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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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追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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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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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秦莹、苏靖雯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114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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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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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科右中旗北方电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右北网”)及全资三级下属公司兴安盟国盛基于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共同作为承租人与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邦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为人民币34,000万元;其中,科右北网的项目(科右中旗北方电网新能源有限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10万千瓦上网消纳风电项目)租赁本金为32,000万元,兴安盟国盛的项目(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增量配电网66千伏园中变新建工程)租赁本金为2,000万元。

基于前述融资事项,公司与兴邦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为兴安盟国盛提供额度2,000万元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被担保对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8日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被担保对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2)。

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24日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11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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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邦金租(2026)保证字第(0127)号)

债权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其中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融资租赁本金为34,000万元(其中,兴安盟国盛的项目租赁本金为2,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其他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利息、损失赔偿金、保险费、政府规费、税费、留购价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仓储费、拍卖费、登记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承租人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确认该等变更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此确认主债务展期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仅需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

债权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针对兴安盟国盛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条款、担保义务及保证责任,均在该等担保事项经保证人股东会审议并且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始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2.在保证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生效条件成就前,保证合同项下全部针对兴安盟国盛提供担保的约定暂不生效,保证人无需就兴安盟国盛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任何保证担保责任。

3.若保证人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述担保事项的,则保证合同项下针对兴安盟国盛的担保条款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不对兴安盟国盛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4.除本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的附条件生效的内容之外,保证合同其余全部条款继续有效,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下属公司满足其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确保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能对下属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公司能够对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同金额,含本次)为人民币396,779.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80%;担保对应的已实际发生的尚未偿还的主债权余额为150,870.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21%。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52,029.50万元,公司为参股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4,750.00万元。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