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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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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7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4、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400人,代表股份235,763,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43%。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1,057,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24,70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9人,代表股份24,732,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6%。

(4)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董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薇、任嘉慧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6日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6〕504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石薇、任嘉慧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于2026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上 述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2026年8月25日、 2026 年10 月 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6 年 10 月 2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211,057,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1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数24,706,1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6847%。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10月26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2人,网络参会股东共398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35,763,9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043%。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1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712%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2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690%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3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0576%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4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0575%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石 薇

任嘉慧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