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2026-030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第二次重审二审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审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审二审上诉人。
● 涉案金额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至2018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公司向省七建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3,255余万元,并已执行完毕。2024年,本案发回市中院重审。因公司收到市中院(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司及省七建均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目前,公司无法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作出的(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的(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审。202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的公告》。因双方当事人就判决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本案再次发回市中院重审。公司收到市中院下发的(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后,于2026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近日,公司及省七建均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
二、与本案有关的涉诉情况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重审二审被上诉人(上诉人)、重审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光耀,公司董事长。
重审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重审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公司董事长。
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省七建向市中院起诉公司,本公司前身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涉案金额3,000万元。2008年,省七建开始施工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省七建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18号公告)。
(二)原审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市中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103008号)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2.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公司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案件依法进入二审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01号公告)
(三)原审二审判决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省高院作出(2017)黑民终221号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32号、临2017-033号公告)
(四)账户冻结、款项划扣及对公司影响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开立的一般户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9,042,402.18元。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市中院(2018)黑01执938号《执行裁定书》,公司银行账户内合计32,554,404.55元被扣划。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已在2016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诉讼再审申请事项及再审受理情况
2021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再审申请事项及省高院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市中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省高院签发(2021)黑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1号公告)
四、诉讼再审民事裁定结果
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进展的公告》,公司收到省高院(2021)黑民再5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及市中院(2014)哈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中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2号公告)
五、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司收到市中院下发的(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及《关于三精制药大成街女子医院项目阶段性核算会议纪要》无效;
(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46号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及施工现场交付给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3-011号公告)
六、重审上诉情况
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双方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公司向省高院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维持市中院(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三判决事项;撤销第四项判决事项并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移交全部技术内业资料及施工图(竣工图)等;
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省七建向省高院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撤销(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1)哈药同泰公司履行《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09年停工索赔,给付省七建公司委托代理费及工程款暂定52,808,806元,待对已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后确认;
(2)哈药同泰公司给付停工损失费及赔偿金至拆除撤离之日止(其中2012年10月2日一2021年10月1日金额为82,125,000元);
(3)哈药同泰公司给付省七建公司垫付拆迁安置费790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哈药同泰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3-012号公告)
七、重审裁定情况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公司收到省高院(2023)黑民终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市中院(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中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4-019号公告)
八、第二次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2026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公司收到市中院(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关于三精制药大成街女子医院项目阶段性核算会议纪要》《阶段性清算原则》无效;
(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55,183,041.87元;
(三)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出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46号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项目施工现场,将案涉在建工程及施工现场移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其持有的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项目相关材料(以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实际持有材料范围为限,附: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提交的前期手续一文件目录、前期手续二);
(五)驳回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6-028号公告)
九、本次重审上诉情况
(一)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撤销市中院(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超付款项合计92,523,449.22元;
2.撤销市中院(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移交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全部资料;
3.维持市中院(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其它判项;
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二)省七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撤销市中院(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改判:
(1)判令哈药同泰公司给付七建公司建安工程款和委托代理费35,479,080.94元及利息;
(2)判令哈药同泰公司给付七建公司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7月29日期间86天停工损失3,440,000元;2009年9月8日至2009年11月9日期间62天停工损失2,480,000元;2012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停工损失82,150,000元;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看护费用1,320,000元;并自2026年9月14日起按照每月55,000元标准支付看护费,计算至哈药同泰公司实际接收工程之日;
(3)判令哈药同泰公司给付七建公司2024年9月拆除脚手架费用2,130,415.89元;
(4)驳回哈药同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哈药同泰公司负担。
十、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诉讼双方均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因该诉讼事项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