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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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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5版)

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建设需要,公司拟与南京江宁经开区空港片区管理办公室(原“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江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空港片区管理办公室”)签署第二期《投资建设协议》,建设“磁悬浮压缩机及关联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二期)一一体化标杆智造工厂”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最终以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同时,基于公司战略规划考虑,为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模化生产能力,升级生产及配套设施,公司拟增加二期项目用地面积,项目拟投资总额增加1.5亿元,由7亿元调整至8.5亿元。项目计划分两期开发建设,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资额3.05亿元,二期项目计划投资额5.45亿元(前述计划投资额为预算金额,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二)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第二期投资建设协议暨调整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空港片区管理办公室签署第二期《投资建设协议》,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签订、变更或终止相关协议,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该项目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投资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京江宁经开区空港片区管理办公室

(二)机构类型:机关

(三)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666号

(四)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空港片区管理办公室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磁悬浮压缩机及关联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二期项目名称:磁悬浮压缩机及关联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二期)一一体化标杆智造工厂)

(二)项目实施主体: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8.5亿元(由原计划总投资7亿元增加至8.5亿元),分两期开发建设,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资额3.05亿元,二期项目计划投资额5.45亿元(前述金额为预算金额,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四)项目建设周期: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24个月内,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五)资金来源(二期项目):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第二期投资建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南京江宁经开区空港片区管理办公室

乙方: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约8.5亿元(由原计划总投资7亿元增加至8.5亿元),一期项目计划投资额3.05亿元,二期项目计划投资额5.45亿元(前述计划投资额为预算金额,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项目建设内容为以磁悬浮压缩机为主要部件之相关产品的研发及生产,包括磁悬浮ORC余热发电机组产品、磁悬浮真空泵产品、磁悬浮制冷压缩机等相关系列产品。

(三)项目用地

1、项目位置和面积:二期项目地块位于江宁开发区蓝天路以北、翔宇路以东约102亩(由原计划用地66亩调整至102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规划资源部门批复为准)。

2、土地使用年限:项目地块使用年限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3、土地出让方式及价格:项目地块采取“招、拍、挂”供地方式。土地出让价款以规划资源部门公开挂牌成交价为准。

4、规划参数:该项目规划设计参数需符合当地规划资源部门要求,具体以规资部门出具的外部条件为准。乙方须在项目用地正式挂牌出让前完成项目总平设计方案及建筑单体方案,并报甲方及江宁区规划资源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实施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工作。

5、土地交付条件:甲方保证在该项目开工建设前将“三通一平”的配套设施接至项目地块红线边缘,具体为:通临时施工道路、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和场地平整,以满足乙方的开工需求。同时,甲方须于项目竣工前3个月完成该地块的交付条件,具体为:通市政道路,通供电,通自来水、排雨水、排污水、通燃气、通通讯、通宽带至用地红线边缘。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责任

(1)乙方参加该项目地块的公开挂牌竞买,在乙方摘牌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的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并以摘牌成交价为基数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税费后,甲方协助乙方领取《不动产权证》。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建设手续,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宜。

(3)甲方承诺帮助乙方就具体工作事项和问题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促进相关部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乙方责任

(1)乙方承诺按照项目规划持续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项目的建设进度,乙方需按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的6个月内全面开工建设,不得延期,但非乙方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2)乙方承诺在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24个月内所有建筑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延迟的除外。

(3)乙方承诺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12个月内投产。项目运营内容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内容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项目内容做实质性改动。

(4)乙方承诺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内实现达产。若项目投产后2年内仍未能达产的,则给予乙方12个月调整期,乙方须在调整期内实现达产。

(5)乙方承诺不改变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及获批准的总体规划。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一方不能及时、有效、完整地履行责任和义务,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或者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提请规划资源部门收回项目土地。甲方需要收回项目土地时,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回收方式以签订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为准。

3、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开工延期或中止建设的,则相关期限顺延,顺延时间以江宁区规划资源部门批复为准。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双方签署解除协议,本协议解除。

2、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者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的调整,导致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则重新协商签订协议书。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投资建设项目,旨在充分利用江宁开发区优势资源,丰富公司产品种类,优化业务结构,加快推动公司在磁悬浮流体机械领域的科技创新,促进公司主业的延伸发展。本次增加项目投资总额是公司结合项目用地、生产及配套设施的升级建设及业务拓展等实际需要所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升公司规模化生产能力,更好地适应多元化市场需要,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一期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正在进行土地招拍挂相关程序。目前二期项目尚处于筹划阶段,在第二期《投资建设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根据经营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等合理把握投资节奏及统筹规划项目建设资金支出,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需根据法定“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本项目投资、实施是以公司竞得项目用地为前提,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办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项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三)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

(四)《投资建设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规模等数值均为预估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建设规模等存在不确定性,并存在实际投资金额与项目投资计划产生差异的风险。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48 证券简称:磁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4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磁谷科技”)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南京致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和能源”)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拟以公司自有资金向致和能源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借款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致和能源根据签订的财务资助协议在借款额度内基于实际业务经营需求提取借款,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 致和能源的少数股东南京羲和聚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羲和聚能”)本次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宁晨先生持有羲和聚能的出资比例为85.71%,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致和能源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致和能源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拟以公司自有资金向致和能源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借款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致和能源根据签订的财务资助协议在借款额度内基于实际业务经营需求提取借款,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致和能源的少数股东羲和聚能本次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宁晨先生持有羲和聚能的出资比例为85.71%,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宁晨先生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吴立华先生、吴宁晨先生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财务资助款项的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事宜。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本次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属于正常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不属于《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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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

致和能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

(三)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

致和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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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致和能源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致和能源少数股东羲和聚能本次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要系财务状况、资金安排等综合原因。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宁晨先生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宁晨先生持有羲和聚能的出资比例为85.71%,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羲和聚能为公司的关联方。致和能源的少数股东羲和聚能本次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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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借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致和能源根据签订的财务资助协议在借款额度内基于实际业务经营需求提取借款,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二)财务资助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

(三)资金用途:用于致和能源日常经营;

(四)借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五)担保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宁晨先生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协议将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六、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致和能源主要从事磁悬浮中大功率有机朗肯循环发电系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其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趋势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向致和能源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系给予其资金方面的支持,有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以推进其业务发展。

致和能源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在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公司将加强对致和能源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宁晨先生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七、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黄惠春女士召集并主持,独立董事赵雷先生、夏维剑先生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致和能源提供财务资助,系为支持其日常经营及业务进一步发展,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平、合理,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致和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风险可控,且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该事项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立华先生、吴宁晨先生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致和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系为进一步支持其业务与经营发展,该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且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向致和能源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48 证券简称:磁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为更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经营范围予以变更,具体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

机电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教学设备、试验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气设备、软件、汽车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技术开发、推广服务、技术咨询;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合同能源管理;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技术推广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情况

鉴于上述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48 证券简称:磁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5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辞任

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赵雷先生、黄惠春女士、夏维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在公司股东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前,赵雷先生、黄惠春女士、夏维剑先生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施平先生、李远扬先生、邓清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施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一、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注:赵雷先生、黄惠春女士、夏维剑先生自2020年12月8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2026年12月7日将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赵雷先生、黄惠春女士、夏维剑先生的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赵雷先生、黄惠春女士、夏维剑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赵雷先生、黄惠春女士、夏维剑先生的辞职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雷先生、黄惠春女士、夏维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公司及董事会对赵雷先生、黄惠春女士、夏维剑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作的指导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施平先生、李远扬先生、邓清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其中施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施平先生、李远扬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邓清华先生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履职相关培训。

施平先生、李远扬先生、邓清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施平先生,196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任南京审计学院审计与会计学院院长;2016年5月至2025年6月,任南京审计大学中审学院院长;2025年6月至今,任南京审计大学中审学院顾问;现任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施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远扬先生,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律师。2001年至今在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2025年6月至今,任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远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邓清华先生,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1998年8月至2001年8月,任河南省三门峡市豫灵炼铅厂助理工程师;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东京大学博士后;2010年7月至2025年12月,历任西安交通大学能动学院讲师、副教授;2026年1月至今,任西安交通大学能动学院教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清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