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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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6-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宝诚股份 股票代码:600892 编号:临2015-053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于2009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送达的《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民族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冯春杰先生因工作变动将不再担任宝诚股份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民族证券现委派金仁杰先生接替冯春杰先生担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职责。

附:保荐代表人金仁杰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金仁杰先生简历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一部业务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16年证券从业工作经历。先后参与华联股份(000832)非公开发行股票、浩物股份(000757)恢复上市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股票简称:宝诚股份 股票代码:600892 编号:临2015-054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56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741,047股,每股发行价格20.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8,657,992.35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用人民币28,076,741.05元后,净筹得人民币1,510,581,251.3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5]G14044760158号《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账号44250100000700000044,截至2015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1,510,657,992.35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万小兵、汪柯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