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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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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投资暨关联交易
实施进展公告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2016—021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投资暨关联交易

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1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公司以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包括4家子公司股权、13家分公司资产和负债以及其他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作为出资资产对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集团”)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将持有人造板集团40.22%的股权,森工集团持有人造板集团59.78%的股权。

由于涉及出资资产规模较大,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未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1、人造板集团增资进展情况

2016年2月2日,人造板集团已经完成增资程序并取得由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309949476E),注册资本由86,000万元增加至143,861万元。根据经森工集团和公司共同签署并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森工集团对人造板集团的出资金额为86,0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9.78%;公司对人造板集团的出资金额为57,861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40.22%。

2、出资资产交付工作进展情况

2016年1月31日,公司与森工集团、人造板集团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根据《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相关约定,各方确认:《资产交割确认书》系公司向人造板集团履行出资资产交付义务的证明,《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交割日;各方将共同编制出资资产交割涉及的资产、负债明细,作为移交依据;出资资产由公司交付给人造板集团,自《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起,与出资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均由人造板集团享有和承担,人造板集团对出资资产拥有完全排他的实际控制、处分权,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实际权利。对于交付即转移权属的资产,其权属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转移,对于其他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方转移权属的资产,自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权属转移。

2016年3月28日,公司与森工集团、人造板集团签署了《资产重组之分公司资产及负债清查、移交清册》,对公司向人造板集团出资交付的13家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明细进行了确认。

目前,公司向人造板集团出资的4家子公司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程序已办理完成。公司向人造板集团出资的13家分公司资产和负债中涉及的相关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的过户程序正在办理当中。

后续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2016-022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森工集团五楼会议室(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建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长柏广新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时军先生、财务总监薛义先生、副总经理尹燕秋先生、副总经理刘波先生、副总经理王尽晖先生、纪检组长王炳平先生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的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季、陈凤久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