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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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2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

●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6日

●除 息 日:2016年6月17日

●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6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截至2016年3月7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6,000,000.0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A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

(二)除 息 日:2016年6月17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伍超群、伍建勇、北京宽街博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眉山市天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眉山市永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潘华军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在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千禾味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城南岷家渡

邮编:620010

电话:028-38568229

传真:028-38226151

七、 备查文件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