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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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16-059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975号)的核准,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国置业”)获准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74,822,695股人民币普通股。2016 年6月,公司向4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1,985,81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5.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3,999,996.6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5,185,273.7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8,814,722.8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了中天运[2016]验字第9005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2016年7月8日,南国置业及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账户名称: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202001019200428177

金额:截至2016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16,205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仅用于南国中心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账户名称:武汉南国昌晟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42050111620800000127

金额:截至2016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46,681.47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仅用于昙华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账户名称: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2843520

金额:截至2016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仅用于南国中心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补充流动资金

4、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账户名称:湖北南国创新置业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7638337

金额:截至2016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37,000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仅用于南国中心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5、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账户名称:武汉南国洪创商业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59970108837

金额:截至2016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32,000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仅用于雄楚广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晓宁、田文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6份,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