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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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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5版)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谷大可、韩景利、于莹

日 期:2016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设立公司电力上网收益权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开展电力上网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工作,即通过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设立公司电力上网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2.本专项计划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专项计划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本专项计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专项计划作为创新性资产运作模式,其顺利实施还将受到政策环境和市场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专项计划概述

本次专项计划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不超过10亿元,期限为2年,募集资金计划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占比9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占比5%,优先级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占比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要进行调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每年还本付息三次。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无票面利率,专项计划终止时的剩余资产由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专项计划成立后,资产支持证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二、专项计划管理人情况介绍

本专项计划管理人兴瀚资管于2015年2月16日获得证监会批复并成立。截至2016年6月30日,兴瀚资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经证监会批准,兴瀚资管依法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以及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等。

三、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一)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存在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本次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公司分公司白城发电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松花江第一热电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上网电费收益权。根据入池选择标准,基础资产的整体风险较低。

(二)交易结构

兴瀚资管作为管理人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并设立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向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产生的现金流将按约定划入指定账户,由专项计划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分配指令对现金流进行分配。

(三)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资本市场发行的证券将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发售规模不超过 10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率视市场询价情况而定,目标发售规模占总发售规模的 95%,由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目标发售规模占总发售规模的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每年还本付息三次。项目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四、专项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电力上网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短期贷款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业务更好的开展。

五、影响专项计划的因素

由于今年年内宏观经济增长仍略显疲弱,而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因此存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而影响融资成本,进而影响项目发行窗口选择的因素。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

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及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拟申请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关于拟申请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具备发行绿色公司债券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绿色债券政策和绿色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绿色债券的资格。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规模:本次绿色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平价发行。本次绿色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本次绿色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构成、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还本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3.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绿色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最终债券的票面利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4.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次绿色公司债券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

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风能、太阳能、热电联产等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补充上述绿色项目的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项目投入情况、市场行情情况等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6.转让场所:本次发行的绿色公司债券将申请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7.担保情况: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无担保。

8.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本次绿色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9.偿债保障措施:当出现预计不能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或者在本次债券到期时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0.决议的有效期: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挂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就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审批、核准等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挂牌转让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3.执行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及挂牌转让等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挂牌转让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券发行备案及挂牌转让事宜;为本次债券发行选择资金监管银行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募集、偿债资金监管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债券发行工作。

5.办理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事项。

6.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决议: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7.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个月内有效。

9.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四、发行绿色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既与国家倡导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相契合,又与公司战略转型阶段发展需求相适应。适时发行绿色债券,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改善公司债务结构;绿色债券的发行,将为公司经营发展及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前,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本次绿色债券的发行准备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事项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册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短期贷款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方案

1.注册规模:拟注册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可分期发行。

2.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

3.发行利率: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4.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5.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与市场利率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后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6.发行条件: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及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授权事宜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发行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中介机构、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具体用途;

2、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报告、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承诺函和各种公告等;

3、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办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有关手续、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交易、登记手续等。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和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