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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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6-05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调查字151646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公司已于2015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5-041)。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中国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014年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262,281.52元,利润总额42,921,174.52元。经查,公司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

(一)2013年公司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虚增利润68,269,813.05元。

(二)2013年公司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虚增利润2,780,279.86元。

(三)公司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943,396.23元。

综上,公司确认的上述审计调整后的收入943,396.23元为虚假收入。

(四)公司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24,954,316.65元。

综上,公司2013年少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五)2013年公司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15,677,377.40元,虚增利润15,468,181.70元。

(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长虹,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玫,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王日红,公司分管营销工作的副总经理洪榕,公司财务部经理郭仁莉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加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婷、沈宇、林俊波、胡润、毛小威、宓秀瑜和监事李皎予、申健、杨红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14 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至 30 万元不等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对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明

(一)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与有关中介机构对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尽快整改。

(二)公司将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