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75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8日 15:00 至 2016年9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7,575,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97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7,535,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95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319,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80,1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0%。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转为超募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5,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彭丁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5,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5,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5,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5,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5,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65,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小平、陈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