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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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6-088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91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严格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9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度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6-089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

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91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特定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及董事、实际控制人乔鲁予,董事侯旭东、李德华、张明义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特定对象亚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安泰”)就反馈意见涉及的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向公司出具了《亚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认购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劲嘉创投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6月14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劲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劲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劲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劲嘉股份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股份的计划;

3、劲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如劲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劲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劲嘉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董事、实际控制人乔鲁予,董事侯旭东、李德华、张明义承诺内容如下:

1、自劲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6月14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劲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劲嘉股份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股份的计划;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如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劲嘉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复星安泰承诺相关内容如下:

复星安泰保证自本次认购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票,全体股东保证不通过转让亚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间接转让本次认购的股票。本承诺函出具日(2016年6月13日)前6个月内,复星安泰及全体股东未有买卖劲嘉股份股票的情形;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股票的情形或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