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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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6-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公告编号:2016-022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诉讼一:货款4,589,173.7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诉讼二: 货款3,385,244.3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签订的《服装原材料供销合同》(编号:CPHT2014-09-017)、《服装原材料供销合同》(编号:CPHT2014-11-036)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日公司收到两宗诉讼案件的《晋江市人民法院诉讼受理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16)闽0582民初10386号(简称“诉讼一”)和(2016)闽0582民初10385号(简称“诉讼二”)。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等基本情况

诉讼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澄清,董事长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凤竹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51139

被告一: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万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石狮市永宁工业园区龙山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0400005259

被告二:鸿星尔克(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荣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701、B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52801R

被告三: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系被告二及被告三指定的OEM工厂。2014年9月24日,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编号CPHT2014-09-017的《服装原材料供销合同》(下称“合同”),约定:

1、被告一向公司购买生产“鸿星尔克”品牌产品的相关布料共计6,697,054.5元,最终货款按实际成交量结算;

2、被告一应向公司预付货款30%的定金,余款应在收到货物后90天内结清;

3、被告一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超过10日的,每日应按货款总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定金2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前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2014年12月18日,公司与被告一共同确认,被告一尚欠公司货款4,589,173.77元。经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一至今仍未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根据被告二于2014年1月1日向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以及被告三于2014年6月11日与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被告二及被告三应对被告一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经公司催告,被告二和被告三至今拒不履行保证责任。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近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4,589,173.77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1,695,856.87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诉讼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诉讼二各方当事人与诉讼一相同,详见上文。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系被告二及被告三指定的OEM工厂。2014年12月5日,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编号CPHT2014-11-036的《服装原材料供销合同》(下称“合同”),约定:

1、被告一向公司购买生产“鸿星尔克”品牌产品的相关布料共计5,010,719元,最终货款按实际成交量结算;

2、被告一应向公司预付货款30%的定金,余款应在收到货物后90天内结清;

3、被告一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超过10日的,每日应按货款总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定金160万元,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前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经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一未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15年3月21日,公司与被告一共同确认,被告一尚欠公司货款3,385,244.34元。

根据被告二于2014年1月1日向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以及被告三于2014年6月11日与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被告二及被告三应对被告一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经公司催告,被告二和被告三至今拒不履行保证责任。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近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3,385,244.34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1,230,930.49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4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次涉及的两宗诉讼均已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涉及的两宗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估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或者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公司将积极做好应对,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