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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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2016-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5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6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租赁)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建设)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租金、相应利息、违约金以及履行回购责任等。

2016年5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租金40,783,136.77元;(二)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逾期租金占用利息1,169,489.04元(逾期租金占用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6日,嗣后至本判决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租金占用利息,以租金40,783,136.77元为基数,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违约金604,058.94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3月6日,嗣后至本判决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违约金,以租金40,783,13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四)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设备名义价款2万元;(五)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荣达租赁律师代理费15万元;(六)驳回原告荣达租赁其他的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

中轻建设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如下:1、驳回被上诉人荣达租赁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太原重工返还被上诉人荣达租赁人民币4,300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荣达租赁返还上诉人中轻建设人民币2,075.315321万元。(二)判令被上诉人荣达租赁、太原重工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2016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中轻建设转来的山东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1698号),山东省高院已就上诉人中轻建设与被上诉人荣达租赁、太原重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15日和2012年5月11日,荣达租赁与太原重工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由荣达租赁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太原重工销售产品。

2012年5月15日,作为太原重工推荐的客户,中轻建设与荣达租赁两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荣达租赁、太原重工和中轻建设三方签订《采购合同书》。根据该两份合同,荣达租赁作为出租人向太原重工购买TZM1200型号及TZM500型号全露面轮胎式伸缩臂起重机各一台(下称“租赁物”),并出租给中轻建设使用,中轻建设缴清租金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价款为6,500万元,由中轻建设向太原重工支付2,200万元,荣达租赁向太原重工支付4,300万元。根据荣达租赁与中轻建设的《租赁合同》,荣达租赁支付的租赁本金为4,300万元,年租赁利率15%,租金等于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之和即6,097万元;起租日为2012年5月15日,租赁期限48个月,租金按季度分16期支付。

两合同签订后,荣达租赁和中轻建设分别向太原重工支付设备款4,300万元和2,200万元,太原重工开具收据两份。后中轻建设陆续向荣达租赁支付租金2,080万元。太原重工收到全部设备款后至今没有实际生产和交付租赁物。后因中轻建设中断租金支付,荣达租赁由此提起诉讼,要求中轻建设支付租金等,要求太原重工承担回购义务。

三、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 1698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783元,由上诉人中轻建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6年6月30日,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将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王金桥(被告四)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返还武汉公司垫付的工程款4,00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武汉公司起诉日止因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2,600万元;(二)确认武汉公司在工程欠款4,000万元的范围内就被告一开发的府上小区住宅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6,6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四在虚假出资65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被告一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武汉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

经查询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该案已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为终审判决,考虑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对中轻建设经营业务影响等因素,本次判决将影响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约5,000万元,判决的执行将对中轻建设正常经营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对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同时,公司将在2016年第三度报告中预测该诉讼对2016年度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另案起诉荣达租赁、太原重工以及北京罗特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进行追索,并继续采取刑事报案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 1698 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5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2016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0%至10%,2016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3,280万元—18,260万元。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2016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中轻建设转来的山东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 1698 号),山东省高院已就上诉人中轻建设与被上诉人荣达租赁、太原重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中轻建设的上诉,维持原判。考虑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对中轻建设经营业务影响等因素,对公司前三季度业绩预计进行修正。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

2、公司董事会对因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 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