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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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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6-076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讯表决)通知于2016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赵唯一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了实现募投项目的有效运营,公司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增资人民币30,000万元,用于二期项目建设。具体增资方案为30,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恒利达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3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1,300万元(具体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截止2016年10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93,539,712.51元。本次拟置换资金93,539,712.51元(具体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期用于补充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10,000万元短期用于补充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具体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的议案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具体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6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 临2016-077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讯表决)通知于2016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建平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报通知的要求,季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季报编报过程中,各涉密部门和机构履行了保密义务,无违反季报编制的保密规定。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符合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30,000万元。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3、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配套资金人民币93,539,712.5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4、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期用于补充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期补充恒利达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配套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10,000万元短期用于补充恒利达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9 个月,并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6-078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1-9月

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预约2016年三季报披露日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此公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业务分行业(医药和房地产)2016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一、医药行业2016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

2016年1-9月,公司医药业务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0,247.00万元(其中医药工业34,985.93万元,医药商业35,261.0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95.70万元,增长8.82%,医药业务主营业务毛利21,360.3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70.31万元,增长5.80%。

公司医药工业按治疗领域划分的主营业务情况表:

2016年1-9月,公司收到各类医药研发补贴103.07万元。

2016年1-9月,公司医药研发累计投入714.48万元,其中费用化金额59.72万元,资本化金额654.76万元。

二、房地产行业2016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

2016年1-9月,公司实现房地产销售收入50,830.9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680.62万元,增长140.33%,房地产业务毛利2,180.5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303.04万元,下降60.23%。

至2016年9月末公司在建房地产项目总用地面积为96,207.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12,718.95平方米。

2016年1-9月公司无新开工房地产项目,中吴红玺项目二期已竣工,竣工面积为64,549.83平方米。

2016年初,公司房地产项目可供出售面积为224,226.79平方米,2016年1-9月已售或预售101,087.01平方米。

上述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6-079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93,539,712.51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324,94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实际发行数量为34,305,300 股,发行对象为 6 名,发行价格为 17.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697.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935,839.01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063,857.99 元。

2016 年 9 月 29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51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

公司已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可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依据公司2016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6年4月5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计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依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不足,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自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日之次日),部分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止2016年10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316号(以下简称“《专项鉴证报告》”),自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日之次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93,539,712.51元。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3,539,712.51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3,539,712.5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审计,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情况,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3,539,712.5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3,539,712.5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316号)认为:本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会计师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瑞信方正对江苏吴中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6)年第11号;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316号);

3、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公告编号:临2016-08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期用于补充响水恒利达科技

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将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10,000万元短期用于补充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324,94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实际发行数量为34,305,300 股,发行对象为 6 名,发行价格为 17.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697.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935,839.01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063,857.99 元。

2016 年 9 月 29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51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

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可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10月27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累计支付中介机构费用1,510.00万元包括使用募集配套资金1,000万元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510万元;

注2:累计投入二期项目金额8,843.97万元全部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截至2016年10月27日,公司已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实际支付现金对价20,000万元,支付中介机构费用1,000万元,补充恒利达营运资金2,999.23万元,募集配套资金账户余额36,000.70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恒利达目前生产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10,000万元短期用于补充恒利达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期补充恒利达流动资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期用于补充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配套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10,000万元短期用于补充恒利达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上述募集配套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上述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综上,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期补充恒利达流动资金,未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配套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配套资金投向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提高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均合法合规。

2、同意公司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10,000万元短期用于补充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到期后公司应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三)监事会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短期补充恒利达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配套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同意公司以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配套资金10,000万元短期用于补充恒利达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9 个月,并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6-081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8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涉及关联交易。

一、本次增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324,94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发行对象为 6 名,发行价格为 17.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697.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935,839.01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063,857.99 元。

2016 年 9 月 29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51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全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为了实现募投项目按计划建设投产,公司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增资人民币30,000万元,用于二期项目建设。具体增资方案为30,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恒利达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3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1,300万元。

本次增资前后,本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如下: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1日

注册资本:11,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仲天荣

公司住所: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内(大湾村七组)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有机颜料(色酚AS-IRG、4-氯-2,5-二甲氧基苯胺、色酚AS-PH系列、红色基DB-70、红色基KD、红色基B、2-萘胺-1-磺酸、2-氨基-5-萘酚-7-磺酸)、分散染料(靛红、喹哪啶、分散黄3G、分散橙2RL、分散红60、分散蓝60)生产和销售;副产品:盐酸、亚硫酸氢铵。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化工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恒利达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本次增资是基于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符合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配套资金建设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