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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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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亚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廖虹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英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获悉,公司子公司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4号之二】。针对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开发公司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投资款9971.5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473.805万元和逾期付款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2289.071万元,合计13734.426万元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市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要求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返还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获取的补偿款,并要求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对《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的效力判定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041、临2016-075)。

2、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民初49号之二】。针对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开发公司支付其投资补偿款278824144.7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82083431.60元,合计360907576.39元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市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要求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返还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获取的补偿款,并要求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6)沪01民初59号】。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对《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的效力判定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042、临2016-076)。

3、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民初50号之二】。针对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起诉开发公司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2月28日投入的投资补偿款(共计317904380.87元)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市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要求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返还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获取的补偿款,并要求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6)沪01民初59号】。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对《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的效力判定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043、临2016-077)。

4、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将持有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份转让给孙柏荣先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20万元,即每股人民币2.6元。本次股权转让有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税前投资收益约462万元人民币。具体数据请以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数据为准(详见公告编号:2016-078)。

5、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获悉,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公司,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绿化工程款7041210元。同时,因上海叶海绿化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6)浙0482民初2393号】,裁定“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12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从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81)。

6、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获悉,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景运”),请求判令海南景运立即支付其工程款829547元【案号:(2016)浙0482民初2268号)】。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82)。

7、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获悉,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请求判令海洋花园向其支付拖欠的发布费1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0元【案号:(2016)浙0482民初3110号)】。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93)。

8、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海洋花园,请求判令海洋花园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67043.9元及逾期利息9274元。同时,因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即日冻结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号:(2016)浙0482民初2871号】。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99)。

9、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平湖市路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公司。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668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36681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号:(2016)浙0482民初3072号】。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00)。

10、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每日0.3%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现暂计30万元【案号:(2016)浙0482民初3079号】。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01)。

11、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起诉开发公司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平湖九龙山借款本金132727272.00元,借款利息226091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元)【案号:(2016)浙04民初37号】。

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嘉兴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37号】,判决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平湖九龙山借款本金1327272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72727272元为基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一部分以60000000元为基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开发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嘉兴法院(2016)浙04民初37号判决书,改判驳回平湖九龙山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平湖九龙山于2016年8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16)浙0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管委会归还平湖九龙山借款本金1327272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72727272元为基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2 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一部分以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9、临2016-089、临2016-092、临2016-102)。

12、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获悉,开发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管委会。请求判令管委会向开发公司支付319080139元补偿款及利息【(2016)浙04民初119号】。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06)。

13、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82民初841号之二】,针对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开发公司支付其土地补助3698万元(20万元×184.90亩)一案,因与本案相关联的另一案件(开发公司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沪01民初59号】)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决定中止本案的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048;临2016-108)。

14、公司于2016年9月9日获悉,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公司,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0682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3486.4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6日起;以178371.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日起,分别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6)浙0482民初3527号】。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5)。

15、公司于2016年9月9日获悉,孙瑜华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海洋花园,请求判令其与海洋花园在2013年11月6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42万元及支付赔偿金20万元【(2016)浙0482民初3225号】。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6)。

16、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1月23日、2月2日、2月4日、3月30日、6月4日、6月29日、9月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24、临2016-030、临2016-049、临2016-063、临2016-068、临2016-112)。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两份起诉状,分别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的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1号】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2号】。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1号判决”)、(2016)沪0106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2号判决”)(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3)。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两份《民事上诉状》,分别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831号判决、832号判决,改判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8)。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二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7号】、【(2016)沪02民终5409号】,分别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832号判决、831号判决,并驳回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2)。

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出具的两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沪民申2372号】、【(2016)沪民申2373号】及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分别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5407号判决、5409号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分别撤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议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议案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五项议案。上海市高院已立案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故上海二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7号】、【(2016)沪02民终5409号】不停止执行;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作出判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9)

17、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静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号:(2016)沪0106民初字第11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5)。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1159号】,静安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4)。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二中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9)。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8号】,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驳回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3)。

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上海市高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沪民申2371号】及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5408号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上海市高院已立案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故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8号】不停止执行;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作出判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20)

18、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出具的《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平农海责[2016]001号)内容及开发公司在该海域的开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及风险提示(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3);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6日、8月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农海执责[2016]001号)内容进行了披露和补充说明(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94、临2016-096)。

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获悉,平湖市农业经济局于9月26日对开发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农海执听告[2016]001号),拟对开发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890.146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发公司前期已针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对相关区域的认定及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其进行现场及资料核查,并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就历史问题及不同政府部门管辖等问题进行积极说明和沟通,努力推动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围垦项目”)的快速开展。开发公司经慎重研究,综合考虑前期多次沟通等实际情况,为了尽快推动二期围垦项目的进展,减少项目风险,已决定不再针对此《告知书》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公司将力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21)

19、公司于2016年1月6日接到通知,2015年12月31日,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与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签署了《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A股)》,海航旅游以协议受让的形式获得海航资产持有的公司A股合计179,492,000股股份;海航旅游(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香港)”)与香港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航置业”)签署了《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B股)》,海航旅游(香港)以协议受让的形式获得香港海航置业持有的公司B股合计93,355,175股股份(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08)。

报告期内,海航资产、香港海航分别持有的公司A股179,492,000股股份、B股93,355,175股股份尚未过户给海航旅游、海航旅游(香港)。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 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海航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海航创新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海航创新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海航创新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违规担保。

3)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未来与海航创新发生必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海航创新《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从制度上保证海航创新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海航创新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 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海航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海航集团以及海航工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海航创新之间形成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海航集团以及海航工会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海航创新将成为海航集团旗下旅游休闲度假区开发与经营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承诺人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原则上不再开展新的旅游休闲度假区开发与经营业务,未来若发现与此类业务有关的商业机会,将优先让予海航创新进行开发或经营。

2) 如上述承诺与承诺人之前所作的其他承诺不一致或有冲突,应以上述承诺为准,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或纠纷由承诺人承担,以确保不损害海航创新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承诺人保证海航创新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承诺人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亚军

日期 2016-10-28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2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2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3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3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5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审核,确定了对本次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⑴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⑵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⑶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未发现参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⑷未发现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公司代码:600555/900955 公司简称:海航创新/海创B股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