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305 证券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16-068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2日
由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2日支付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南国01
3、债券代码:118415
4、发行总额:10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方式发行
6、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6.38%,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的前2年内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是否调整票面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5年11月2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每年的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2017年每年的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税务提示: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8%,每手(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63.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1.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7.42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日
2、除息交易日:2016年11月2日
3、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2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债券持有人。2016年11月1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名称: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
联系人:王琼
电话:027-87732852
传真:027-87732852
(二)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联系人:王芳、朱明
电话:027-85481899
传真:027-85481890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电话:0755-25938043
邮政编码: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05 证券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16-069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4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7日
由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7日支付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5南国02
3、债券代码:118424
4、发行总额:5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方式发行
6、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6.35%,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的前2年内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5年11月5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2017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税务提示: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5%,每手(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63.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0.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7.15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4日
2、除息交易日:2016年11月7日
3、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7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债券持有人。2016年11月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名称: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
联系人:王琼
电话:027-87732852
传真:027-87732852
(二)承销商:
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联系人:刘婉汀
电话:010-58113026
传真:010-58113026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电话:0755-25938043
邮政编码: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