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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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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9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15:00至2016年11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持有股份515,940,44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8.58%,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为关联交易议案,控股股东回避表决。

除控股股东之外,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132,931,1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7,797,0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65,134,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84%。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杨玉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调整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848,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30%;反对2,038,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848,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30%;反对2,038,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通过。

议案二、关于新增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902,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41%;反对1,903,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7%;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902,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41%;反对1,903,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7%;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杨玉君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