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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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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经营合同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 2016-119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经营合同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近期正在与澳大利亚上市公司Northern Minerals Limited (ASX: NTU)就拟于2017年开工建设的处理能力为6万吨/年的重稀土中试工厂总承包项目进行洽谈。双方已于2016年11月21日签署了项目合作备忘录(MOU),拟采用EPC或EPCM方式建设该项目,预计合同金额6,000万澳元。

该项目尚处于洽谈阶段,双方尚未签署正式合同,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 2016-120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72 号),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国际”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6,572,326股新股。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6,090,14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2,649,989.26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906,090.1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743,899.11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21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天运﹝2016﹞验字第9010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华西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江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账号为32230188000067705,截止2016年11月21日,专户余额为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88,149,989.2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剩余发行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钢国际和江苏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西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中钢国际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中钢国际和江苏银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对中钢国际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加暾、李正及其他工作人员王运杰、马继光可以随时到江苏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江苏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华西证券指定的前述人员向江苏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江苏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西证券。江苏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江苏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应在《资金支付指令授权书》预留支付印鉴,该《资金支付指令授权书》应为本协议的附件。《划款申请书》所使用的印鉴应与《资金支付指令授权书》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公司在使用账户资金时,应提前1日向江苏银行方出具《划款申请书》。

八、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江苏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江苏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西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西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