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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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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6版)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6版)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及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尔科技为青岛海尔的全资子公司,系青岛海尔从事智慧家庭生态圈领域投资的平台公司。

(二)签署《解除协议》之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海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609,763.0727万元

经营范围:电器、电子产品、机械产品、通讯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范围经营);批发零售:国内商业(国家禁止商品除外);矿泉水制造、饮食、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本次合作基本路径

(1)经协商一致,公司及海尔科技将围绕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整合各自的优势资源并开展业务合作。

(2)经协商一致,公司及海尔科技或其关联方将通过共同向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的方式,共同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就目标公司进一步发展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为便于目标公司后续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海尔科技或其关联方将出资4700万元按照兆驰股份收购目标公司时的评估价(参照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0459228号评估报告书)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

双方或届时确定参与增资的相关主体就本次战略合作具体实施方案应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并就相关投资事项做明确约定。

2、《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前述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2016年11月23日起生效。

(2)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前述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须经前述双方一致书面确认并另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解除协议》

1、《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经协商一致,公司及青岛海尔同意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2、承诺与保证主要条款

(1)双方基于《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就上述《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前述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不存在任何未结事项或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任何现有或潜在的与前述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2)双方理解并自愿遵守《解除协议》约定事宜,在《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任何期间不会以《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解除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主张《解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

(3)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就《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及前述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等相关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解除协议》一方亦不得向另一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任何经济利益的请求。

3、其他主要事项

(1)《解除协议》自双方签章后成立,自2016年11月23日起生效。

(2)《解除协议》签署后,除非双方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条款不得被修改或补充,且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终止《解除协议》。

四、协议的审议程序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公司与海尔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意向性协议,本次战略合作具体实施方案将由相关主体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并就相关投资事项做明确约定,另行签署的投资协议应在履行有权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必要内部批准和授权后方可实施。

2、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鉴于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等事项,《解除协议》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

3、公司本次签署的《解除协议》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

4、《关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7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兹定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4:30 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五)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 15:00 至 12 月 9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 3 号楼 6 楼会议室。

(六)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七)出席对象:

1、截止 2016 年 12 月 2 日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受托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参见 2016 年 11 月 2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99)、《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100)。

上述议案1、3、4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14:00 至 17:00。

(二)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邮件等方式办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及信函邮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 3 号楼 6 楼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518112

电子邮箱:LS@szmtc.com.cn

传真号码:0755-33614256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方振宇、罗希文

电话号码:0755-33614068

传真号码:0755-33614256

电子邮箱:LS@szmtc.com.cn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29

2、投票简称:兆驰投票

3、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兆驰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如下: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事项说明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附件二: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不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备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8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48号《关于核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934.690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70,780,042.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62,019,305.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1月1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41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股份”或“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50100000200001099,截至2016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2,160,298,742.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互联网电视业务联合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9100155200003212,截至2016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247,471,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互联网电视业务联合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74467996936,截至2016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155,0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互联网电视业务联合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兆驰股份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国信证券作为兆驰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兆驰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兆驰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兆驰股份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兆驰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兆驰股份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兆伟、曾军灵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兆驰股份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兆驰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兆驰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兆驰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兆驰股份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兆驰股份、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兆驰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兆驰股份、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八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兆驰股份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