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9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15:00至2016年11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持有股份515,940,44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8.58%,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为关联交易议案,控股股东回避表决。
除控股股东之外,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132,931,1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7,797,0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65,134,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84%。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杨玉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调整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848,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30%;反对2,038,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848,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30%;反对2,038,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2%;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通过。
议案二、关于新增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902,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41%;反对1,903,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7%;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902,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41%;反对1,903,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7%;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杨玉君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