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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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关于参与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319

华夏幸福关于参与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金额:不超过55,10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嘉兴华夏幸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贰号”)于2014年10月15日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创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签署《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设立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嘉兴贰号为资产委托人,大成创新为资产管理人,兴业银行长春分行为资产托管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公告的临2014-162号《华夏幸福关于参与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嘉兴贰号于2016年12月15日签署《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及《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嘉兴贰号将不超过55,100万元的自有资金继续投入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期限预计33个月,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期限。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无需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 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大成创新

公司名称: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撒承德

注册资本:1亿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大成创新股东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兴业银行长春分行

公司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负责人:王宏伟

营业场所:长春市长春大街309号

成立日期:2010年3月19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嘉兴贰号

公司名称:嘉兴华夏幸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50亿元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4日

主要经营场所: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幢304-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联关系:嘉兴贰号合伙企业为公司出资99.8%,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2%设立的合伙企业。

三、 主要内容

(一) 委托财产

委托财产以现金形式交付,本期委托财产为不超过55,100万元,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期限。

(二) 投资政策

委托财产主要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

(三) 协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1、 资产委托人

嘉兴贰号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按照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嘉兴贰号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

2、 资产管理人

大成创新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长春分行应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有权依照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嘉兴贰号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资产投资管理,预计年化净收益率约为7.8%,有利于增加公司资产收益,盘活现金流。

五、 对外投资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资产管理人不保证委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因市场波动等受到影响。

(二) 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 要求兴业银行长春分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和独立;不得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嘉兴贰号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2. 要求大成创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等制度,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