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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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90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判决

● 全资子公司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及反诉原告

● 判决书的金额:

1、 判决支付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804,093.05元;

2、 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金额为人民币3,954,790.12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3、 预计利润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4、 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31,756.06元

● 目前公司正在考虑是否就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判决结果预计对2016年合并报表利润影响为-445.48万元,对2016年期后利润的影响视成都九川公司是否上诉及其判决结果而定。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九川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建设公司”)与被告成都九川公司、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成都九川公司以华远建设公司为被告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1、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17-3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云,董事长

2、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北片拓展区。

法定代表人:钱仁布,执行董事。

3、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2010年9月13日,华远建设公司与成都九川公司签订《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总部基地A地块一期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华远建设公司负责成都九川公司在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总部基地A地块一期总承包工作,承包范围包含A地块(Al,5-34)多层商务楼工程土建总承包,总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的全包方式;工程总造价为“(以施工图为基础套用定额计价的预算价+套用定额的设计变更及签证)x1.09(材料补差部分不上浮9%)+以包干价确定的设计变更及签证+专业分包及甲供材料管理费-501万元”。合同还约定,如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每天按应付款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三个月后按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工程担保方为上海九川公司,承担监护或执行履约责任。同日,上海九川公司向华远建设公司出具《担保函》,明确对华远建设公司依据主合同对成都九川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担保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止。后因双方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华远建设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华远建设公司与成都九川公司签订的《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判令成都九川公司支付华远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欠款36,264,249.31元(包含第一次中间结算所欠4,240,435.71元)?滞纳金1,314,540.8元。其他经济损失751,152.29元,共计38,329,942.43元,并由上海九川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成都九川公司赔偿华远建设公司利润损失5,438,589元。上海九川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都九川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判令华远建设公司立即对附件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图纸和合同约定;2、成都九川公司保留在工程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就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另案向华远建设公司主张权利;3、判令华远建设公司返还成都九川公司超付的工程款28,245,358.42元。

法院认为,成都九川公司与华远建设公司签订的《建安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有五个,一是华远建设公司要求解除《建安工程承包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二是华远建设公司要求成都九川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滞纳金的请求成立还是成都九川公司要求华远建设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成立;三是华远建设公司要求成都九川公司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四是成都九川公司要求华远建设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的请求是否成立;五是上海九川公司是否应对成都九川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解除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签订的《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总部基地A地块一期总承包工程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 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04,093.05元;

3、 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为:以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为墓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300万元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14年3月4日;130万元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14年3月7日;100万元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14年3月14日;25万元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14年3月24日;247,936.96元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14年3月26日;580万元自2014年3月3日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日止;155万元自2014年7月3日计算至2014年7月4日;105万元自2014年7月4日计算至2014年9月5日;75万元自2014年9月5日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225万元自2014年7月31日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1,761,235.08元自2014年7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4、 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期利润损失50万元;

5、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其施工的成都九川机电数码生产基地A2、3、4、7、8、9、14、15、16、18、19、20、21、23、30#楼屋面防雷设置,A5、6、34#楼地下室部分顶板出现贯穿性裂缝,A2、3、4#楼地坪部分存在的下陷现象进行整改,达到设计图纸要求;

6、 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驳回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 驳回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642.66元,由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由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0, 642.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513.40元,由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1,113.40元,由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考虑是否就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判决结果预计对2016年合并报表利润影响为-445.48万元,对2016年期后利润的影响视成都九川公司是否上诉及其判决结果而定。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下一步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