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8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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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李德刚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6人。魏栓师董事长、孙国龙副董事长、王胜平董事、白玉檀董事、李军独立董事、刘冬独立董事、郑东独立董事、刘向军独立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润宝、公司监事李应科因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董林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白连富、公司副总经理白宝生、刘金毅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包钢股份关于调整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开发方式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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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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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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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提案1为关联提案,关联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2、提案2.01为累积投票提案。
3、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提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建中、马秀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